香港普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不言自明,但笔者眼看反对派屡屡“扮盲装傻”,所以还是忍不住提醒他们尽快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的解释、决定,让香港按时实行普选,让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选出2017年的行政长官。
任何谈判,首先要找到“共识”,这个过程可称为“求同”,有如中国南方与北方对豆腐花是甜或咸,偏好不同,在香港,对于萝卜糕,也是有人喜欢煎,有人中意蒸,但不管如何,豆腐花、萝卜糕,才是核心,而如何烹饪,则是方法问题。显然,现时各方都认同应以《基本法》为普选的法律依据。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近期对《基本法》第45条作出“别出心裁”的解释,将45条提炼成四个关键词,即“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广泛代表性”、“民主程序”,然后分别诠释,最后得出包含“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的“多轨制”提名方式,也符合《基本法》。且不说任意拆解法律条文的做法是否专业,也不急于澄清“公民提名”其实并不属于《基本法》的规定范围,笔者想指出的是,郭以45条为“公民提名”法律基础的做法,尽管有扭曲法律条文之嫌,但起码显示出,反对派亦认同《基本法》才是香港普选的法律基础。
但不要忘记,更艰难,也更需要政治勇气和智慧的部分,是“存异”!有人会问,允许“公民提名”,算不算“存异”,答案是“不是”。郭荣铿等将第45条的形容词抽出来,却“筛走”主语,即“提名委员会”,等于香煎萝卜糕却“走”萝卜糕,那煎什么?这种凭个人喜好“筛走”的做法,不是“存异”,而是无视法律的政治诉求,更何况反对派既然承认《基本法》是普选的法律依据,实际就是承认第45条的规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何谓“存异”?全国人大2007年的决定中,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不妨可视作“存异”的落脚点,即在组成提名委员会的时候,反对派可以提出要求,包括公民党汤家骅的“排序复选制”方案建议,将所有民选区议员纳入其中等,相信合理、合法的政治诉求,将得到各界的认可。至于那些根本拒绝承认《基本法》与全国人大有关解释和决定的激进反对派,连最基本的“同”都没有建立,谈也是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