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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中央者不能当特首

中央对香港落实普选是真心支持的,然而不论是从法理依据还是管治现实,乃至向全国人民交代的角度,是不可能让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特首的。

  大公网1月15日讯 对抗中央者不能当特首!中央对香港落实普选是真心支持的,然而不论是从法理依据还是管治现实,乃至向全国人民交代的角度,是不可能让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特首的。对这个浅显易见的道理,反对派集体反智地视而不见,纠缠不清,《信报》昨日刊登了一篇署名“牛耕”的评论文章,题为“对抗中央者不能当特首的三大理据”,从法理情各方面作出清楚陈述。本报转载文章如下:

  对抗中央者不能当特首的三大理据

  何谓与中央对抗?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是公然从行动上对抗中国宪法,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公然从行动上对抗《基本法》,破坏《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主权和中央对港宪制性管治权等重要制度。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从行动上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推翻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六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七是建立在上述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理据一:

  如果让跟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宪制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受到挑战,“一国两制”就会受到破坏。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会见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全体委员时指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老早就确定了的,写在宪法上的。我们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的,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订‘一国两制’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存在。1997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那就非干预不行。”

  因此,“两制”谁也不能吃掉谁,和平共处于“一国”,如此才是“一国两制”。如果让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担任行政长官,“一国两制”还能维持吗?

  理据二:

  如果让跟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基本法》中规定的中央对港宪制性管治权就会遭到挑战,《基本法》就可能遭到破坏。

  长期以来,不少港人误以为中央对香港只有处理其外交和防务的权力,其实除此之外,至少中央还对香港事务拥有如下权力:

  一、中央拥有对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而且这一任命权是实质性权力而非虚权,见于《基本法》第45条和第48条;

  二、中央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见于《基本法》第158条和159条。

  三、中央拥有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见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四、中央拥有对香港法律的监督权。《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制订的所有法律都要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香港法律里面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物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有权把这个法律发回,而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五、中央拥有宣布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基本法》第18条规定,如果香港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也控制不了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并可下令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

  六、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依照《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指令权。见于《基本法》第48条第8项。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须报中央备案的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是,行政长官须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八、须经中央授权、许可或批准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才能实施的事项。

  须经中央授权的事项主要有:继续进行船舶登记、颁发有关证件;有关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的续签、修改、谈判等事项;依法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须经中央许可的事项主要有:外国军用船隻,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须经中央批准的事项主要有: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试想,如果让一个跟中央对抗的人担任特首,《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上述对港管治权还能实现吗?《基本法》还能得到实施吗?

  理据三:

  如果让跟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把香港变成一个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地方,那让中央如何对全国人民交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4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主权的表述,总体上适用于香港;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港人要遵守,内地人也要遵守,如果让一个企图推翻宪制的人、一个公然破坏《基本法》的人担任香港特首,把香港变成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这让全国人民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如何遵守宪法?如何遵守《基本法》?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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