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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公民提名”缺乏法律依据无需考虑

顾敏康表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组成的框架,进行适当的调试。尽管尚未有共识,但相当部分的公众认同以四大界别为框架,“至于各界别如何扩大、比例如何,都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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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顾敏康表示,提委会组成应按照《基本法》规定,“参照”现时选委会四大界别组成框架,可适当作调试/林良坚摄

  大公网12月26日讯 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认为,尽管各界对《基本法》第45条的解读存在差异,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共识,因此现时应集中讨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令其满足“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即符合“均衡参与”,并代表香港的整体利益。他指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需考虑。

  顾敏康表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组成的框架,进行适当的调试。他认为,《基本法》给予“调试”的空间很大,甚至可以有些“突破”,又以公民党汤家骅早前提出的方案为例,指增加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扩大选民基础、开放公司票等皆可考虑。他说,尽管尚未有共识,但相当部分的公众认同以四大界别为框架,“至于各界别如何扩大、比例如何,都可以讨论。”

  参照框架可适当调试

  他表示,政改咨询始终应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建议都应该经得起合理推敲,现时应根据《基本法》第45条,围绕如何成立更具广泛代表性、符合市民诉求的提名委员会展开讨论。他说,即使真普联、民主党等提出的“三轨制”提名亦包括提名委员会,由此可见,各界应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寻求最大程度的妥协,从而形成共识,“这也是咨询的目的。”

  设提名委员会非倒退

  至于如何体现“机构提名”,提名委员会内部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名若干位候选人,顾敏康认为,“若干”意味?人数不宜太少或过多,“两个不是若干,8个、9个也不是”。至于要求“公民提名”的反对派人士声称,“提名委员会”是“民主的倒退”,顾敏康并不认同,“若2017年实现普选,则是香港首次由所有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我看不到提名委员会是倒退。”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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