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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列明向中央负责 特首爱国爱港非"筛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上月应邀来港,重申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特区政府则于本月4日正式展开政改咨询。对于反对派称自己“爱国爱港”,学者指应交由提名委员会、港人与中央政府共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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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指出,由于 “爱国爱港”的标准适用于所有特首候选人,不应被视为“筛选”/林良坚摄

  大公网12月26日讯(记者 张 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上月应邀来港,重申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特区政府则于本月4日正式展开政改咨询。有法律学者认为,政改咨询的法律基调明确,基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宪制地位,在“普及而平等”的原则下,可以对被选举人作出“爱国爱港”的合理限制。对于反对派称自己“爱国爱港”,学者指应交由提名委员会、港人与中央政府共同评判。

  对于“爱国爱港”是否对提名候选人的合理限制,李飞在特区政府内部座谈会发言时已经表示,“行政长官是一个政治机构、政治职位,对担任这职位的人有政治要求,是理所当然。”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香港并非独立的政治实体,行政长官除满足港人诉求,作为中央政府的官员,亦需要满足中央对其的要求。

  他认为,现时提出“爱国爱港”的要求好过“守尾门”,“中央最后把关时,如果还要衡量候选人是否‘爱国爱港’,还不如事先让各界考虑、判断,避免不任命的情况出现”。

  顾敏康指出,由于“爱国爱港”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候选人,不应被解读为“筛选”,“在普及而平等的原则下,可以对被选举人进行合理的限制。”对于反对派称,除《基本法》第44条对候选人有年龄、居港年限等限制外,不应再设其他限制,顾敏康提醒说,第44条内的限制属于“形式要件”,“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则是体现中央实质任命权的“实质要件”。

  香港非政治独立实体

  他续说,独立政治实体的选举中,亦不是持各种政见的人士皆可获得参选的机会,更何况香港非独立实体,中央要求候选人与最后的当选人须妥善处理地方与中央关系、执行《基本法》是无可厚非。至于中央不任命时该如何,顾敏康认为,不任命的可能性低,即使出现,也应回归《基本法》,即中央可循法律途径,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行使不任命的权利。

  顾敏康表示,其实“爱国爱港”的标准“并不严厉”,核心是邓小平于1984年提出的3点,即“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復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而“爱国爱港”看似抽象,实则体现在《基本法》的具体条文中,包括第47条要求行政长官“尽忠职守”、“廉洁奉公”,第43条要求其对中央与特区负责等。

  各界应客观理性商政改

  至于反对派人士声称自己“爱国爱港”,顾敏康表示,是否“爱国爱港”,应交给提名委员会、全港市民和中央政府判断。他强调各界应客观、理性地讨论政改,“不能人身攻击,一定要讲道理,争取最大程度的共识”,即使对反对派的说法也不要过分批评,应尊重其表达权利。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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