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范国威于二○一二年的选举中出现严重超支情况,并漏报三十五万元,明显违反选举条例,为逃避被褫夺席位的现实,他于今年五月向高等法院提出“豁免申请”。但昨日他所提的理由,堪称荒唐之极。如果其“豁免”获得批准,那么,未来香港的各级议会选举,将不会再有人遵守选举条例,更为严重的是,将变相鼓励候选人走法律空隙,香港廉洁的选举环境将受到严重冲击。
二○一二年,当时以“新民主同盟”名义循新界东参选的范国威,与另外数人合组一张名单。最终以二万八千多票当选,是所有当选者中得票最少的一人,也仅比落选的方国珊多四千票。根据立法会选举条例,新界东每张候选名单的竞选经费上限为二百六十二万五千元。但最终范国威的真正开支高达近三百万港元,严重超出选举开支上限。
不论从哪一个角度,这都是一起严重的选举违规案件。但范国威以及其聘请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向法庭提交的所谓“豁免申请”的两条理由:一、选举太忙,最后阶段才知道自己有获胜可能,太投入才致超支;二、人口不足、助理经验太浅,以致出错。这些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首先,范国威并非“初哥”,恰恰相反他是一名政党“老马”,从二○○三年开始先后参加过三届区议会选举,堪称选举经验非常丰富。第一次参选或者情有可原,但一个有如此丰富经验的政党人士,更有?包括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郑家富等人大力支持的候选人,理应十分清楚选举条例的规定,又岂能不知道选举开支的上限是多少?
其次,如果说超支并漏报的金额是几万元的小数目,或者真的可以“情有可原”。问题却是,超支实际金额高达三十五万元,是开支上限的百分之十二。如此巨大的费用,为范国威带来极大的选举优势,但却是对其他候选人极其不公平的做法。假如范国威没有这多出的三十五万元,他依旧能当选?选举必须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举行,如果一个当选者超支如此严重也可以被“认可”,那么,今后又有谁会在意于已经生效多年的选举条例?法律又有何威严?
再次,范国威并非单独一个人去竞选,相反,他属于政团“新民主同盟”代表,同名单候选人多达九人。换句话说,他背后有众多人在帮他的忙,又岂能说“人手不足”?而所谓的竞选助理经验不足,更是令人感到可笑,计算开支并非一项复杂的工作,不需要专业知识,只要有心去依足法律行事,又岂会“计错数”?立法会逾百人参选、数十张名单竞选,何独独只范国威一人计错数?
最后,范国威自称“选举太忙”、“最后阶段才知自己有胜算”才会出现超支情况,这更像是欲盖弥张的解释。恰恰因为在选举后期,他有充足的时间去计算自己选举初期已经用了多少经费,以及还有多少钱可以用。但他偏偏忘了数额庞大的“广告费用”,这是否合乎常理?不管他的名单有多少人竞选,但他应当明白,唯一有获胜可能的只有他一人,其他人不过是陪衬而已,因此所谓的“各自分摊”竞选经费之说,更是站不住脚。
从以上常理分析,范国威所提的“豁免”理由根本无法成立。不仅如此,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范国威“不诚实”地进行竞选工程,对其他候选人造成极不公平现象。一如法官昨日所提出的,如果批准申请,会是极坏先例。日后所有选举,则人人可像范国威一样,就算超支高达百分之十以上,只要有资深大律师帮助,也可以逍遥法外,这岂是香港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