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单程证来港定居未满7年的孔允明女士,因被社署拒绝综援,遂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近日终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孔妇胜诉,理由是社署有关来港须住满7年才可申领综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此一判决颇具争议。争议的焦点聚焦在,是否引发来港定居未满7年人士大规模提出综援、公屋、生果金的法律诉讼?
笔者以为,终审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应遵循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指的是法官(或辩护律师)为使案件判决符合法律的原意和对原告人及被告者的公平、公正必须遵循的原则,即遵守法律平等、法律伦理、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四大原则。
然而,“孔案”判决虽高举“法律平等”的原则,但却忽视了特区政府也有制定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福利政策的平等原则。终审法院按《基本法》第36条判孔允明胜诉,因为第36条所指的“香港居民”,按第24条所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但法官却忽视了《基本法》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这就有违居民和政府的法律平等,法官取舍法律条文只向居民一方倾斜。
其次,以法律伦理的原则衡量,法律伦理学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过程应涉及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法学论”就是将法与正义,人性与理性联系起来为建立良好法律体系和秩序提供价值基础的。“法”的伦理学要求诉诸法律和法官判案应与正义和理性一并考虑。孔允明来港虽不足7年,夫死后她独力抚养两儿,守护伦理;竭力寻找工作而不轻言综援,固守道德,然因居无定所,只好申请政府援助。终审法院判她胜诉,是坚守法律伦理原则的表现。然而判1人胜诉,后面却有千万个案跟随而来,使政府福利开支捉襟见肘,影响更多人得到综援。这就是判决没将正义和理性一并考虑的后果。
恐令申请综援激增
其三,就法律责任的原则衡量之,“孔案”的判决又可以商榷。所谓法律责任,指的是法官判案必须考虑和承担法律后果。恰如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所质疑,判决未满7年人士可申领综援,会对其他社会福利构成压力。她并以2001年庄丰源案为例,终审法院判决父母皆非香港居民所生庄丰源有居港权,初时只有一千九百多儿童来港,现超过二十多万,衍生不少矛盾。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助理教授钟剑华担心,“孔案”判例恐使“假夫妻离婚”申请综援激增。“孔案”裁决牵连其他有7年居港期限的社会福利政策都受影响,如申请公屋亦取消7年居港限期,政府需重新计算所需土地。
其四,以法律监督的原则量之,终审法院今后对类似的判决,应思考社会民情的反应和监督。在民主社会,政府、社会和公众有权对法律的实施和判决有知情权并进行监督。这就是判案应法、理、情兼顾才能使执法臻于完美的要求。如是理由,就难怪“爱港力”成员到终院示威要求法官“补习法律学”了。
作者为香港特区政府公共论坛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