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香港友好协进会昨日举行“香港政改研讨会”。/本报记者蔡文豪摄
对于反对派经常用“国际标准”来衡量普选的“真”和“假”,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不认同,因为《基本法》第三章中,对所有基本公民权利完全有足够保障,至于选举的实际操作,每个地方及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按照本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她重申,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以来,历届的港督都是由英国委派,从来没有咨询过香港人的意见,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通过了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才首次提及普选行政长官,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
梁爱诗在研讨会上,回顾香港政改发展的历史。她认为,在讨论行政长官选举问题前,须首先明白当时《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至于政治体制的设计,要记得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她重申特区只属全国的一个特区,并非一个国家,须遵守循序渐进原则,按照香港实际情况,来发展民主;即无论政制发展如何,都必须按照这个框架,否则便会离开《基本法》内容。
梁爱诗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以来,直到回归为止,历届的港督都是由英国委派,从来没有咨询过香港人的意见。只是港英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为了稳定民心,以及增加中英谈判的筹码,因此希望能够培育一些继续能够保护英国政府利益的港人,才开始研究民主政制。直到1985年为止,香港的立法局议员都不是透过选举产生,直到1985年后才有部分议员是从功能界别产生出来,而分区直选更要到1991年才开始;再到1997年7月1日后,全部的立法会议员,才透过选举产生。
梁爱诗指出,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到普选事宜,亦无向港人承诺有任何普选安排,是在1990年通过的《基本法》,才首次提及到普选行政长官,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因此,她反驳有人说中央政府不欲给予港人普选,“如果有关讲法属实的话,为何中央政府容许,把普选两个字写入《基本法》内?”
梁爱诗又提到,很多人会将《基本法》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放在对立面,其实《基本法》第三章,对所有基本公民权利完全有足够保障,但选举制度则各地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按照本身的实际情况,“没有一个选举不能设立规则”。而为何不设一个全世界相同的选举方式,就是因为每个地方的国情不同,因此只提及一个普及而平等的选举、一人一票选出来的特首就是真普选,没有真假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