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实行普选是中国政府首先提出并在《基本法》中作出规定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普选问题,而《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由普选产生的法定目标。回归后,中央采取务实措施,稳步推进香港民主发展,为普选目标的实现作出了不懈努力。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解释,明确了香港政制发展的法律程序,香港民主循序渐进向前发展迈向普选的法律路径更加明晰。2004年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两次决定,确保了香港政制发展在《基本法》轨道上进行,维护了香港大局稳定,为香港经济复苏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了香港普选的时间表,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香港回归20年时就实现《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这是香港社会能够达成共识的最快安排,充分显示中央在香港发展民主的决心和诚意。
今年以来,多位中央领导,包括习近平、张德江、俞正声、李源潮,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都先后公开表示过,中央对在香港落实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希望香港各界能依法办事,最终于2017年顺利落实普选。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10月23日听取梁振英汇报政改工作时更强调,中央真心希望香港可以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