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说,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这个机构作出提名决定时,必需明确要提名多少正式候选人。他又说,规定候选人数目,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候选人数目,可确保特首选举成为真正有竞争的选举同时,亦可避免候选人过多,带来选举程序复杂,成本高昂问题,有利于选举在庄严、有序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他又表示,将来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行为,和目前的选委会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行为,可以肯定有很大不同,因在普选的情况下,决定谁能当选行政长官的权力,在选民手中,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行为,必然深受选民投票取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