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获委任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的李飞此前担任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多年,长期从事港澳基本法研究,几乎参与了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所有涉港法案,包括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议案。李飞亦曾多次随前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南下,就人大释法及香港政制发展等问题向香港各界做说明。
香港基本法并无列明2007年行政长官与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但2004年反对派抛出激进推行“双普选”的口号,为免无休止的争拗最终拖垮香港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6日公布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为使香港社会更多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内容,特区政府和中联办当时亦邀请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乔晓阳和李飞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泽,来香港出席座谈会。
2004年4月8日,乔晓阳和李飞等在释法座谈会上与数百位香港各界知名人士进行了座谈。李飞强调《基本法》清楚说明中央是单一制国家,地方实行的政治体制由中央确定,而更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生成办法,牵涉与中央的关系,决定权在于中央。
07人大决定具约束力
2004年4月26日,李飞在一座谈会上,强调香港是多元化国际经济城市,各阶层界别、各方面都有各自的切身利益。经过反复咨询和争论,基本法确定了符合香港各方面利益的政治体制,“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都体现了均衡参与、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李飞说,在《基本法》起草的关键阶段,选举制度设计者倾向由具有更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团协商产生特首人选,确保行政长官取得社会各阶层的信任和支持。香港是一个国际经济大都市,客观上要求政府高效率、快决策、快实施,只有实行行政主导的体制才能与之相适应。
驳反对派“公投”误解
2007年,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可以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和2020年普选立法会,人大常委会甫作出决定,乔晓阳以及李飞、时任港澳办副主任的张晓明旋即抵港参加两场座谈会。12月29日,有与会代表质疑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017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的决定,会否改变?李飞强调,此次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非常庄重的决定,“决定当中已明确特区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的产生办法,那么就表明到那个时候特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有宪制性法律依据的。”他向香港各界解释,人大决定中使用“会议认为”的字眼,是具有法律效力,有约束力。李飞强调,2017普选行政长官,同时也是符合广大香港市民的愿望和利益,“我想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2009年,特区政府就2012年特首及立法会选举办法修改开展的咨询结束不久、将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法例前,公民党及社民连就发起违宪的所谓“五区公投”。2010年3月10日,李飞在回应记者提问时指出,基本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区也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在香港进行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就香港大律师公会当时称基本法并没有限制议员辞职引发“公投”,故5名议员并不违法。李飞不点名批评有部分评论称,“基本法上没规定的我就可以做”是对法理的一个常识性的一个误解。民事法律是法无禁止,就不违法。但公法上,法没有授权,就是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