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刊发题为“不容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一文,全文如下:反对派议员将于明天(周三)立法会提出议案,引用特权法要求政府交出行政会议审批免费电视牌照文件。反对派企图利用立法会特权法查阅、公开行政会议的会议文件,旨在冲击行政会议的保密制度及集体负责制,瓦解行政主导,从根本上打击和损害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其恶果是瘫痪政府运作和搞乱香港。这是反对派配合“占中”运动的一个新手法,以便在乱中夺取香港的管治权。所有建制派议员必须团结起来否决反对派的议案,不容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
10月16日,反对派在立法会向特首梁振英提出的第二次不信任动议遭到否决。当时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总结发言时,指立法会已第五度针对梁振英提出不信任动议、弹劾或引用“权力及特权法”调查某件事件,对此感到遗憾。林郑月娥强调,不会容许部分议员恶意攻击,损害特首的宪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如果加上明天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特首会同行会决策的行政主导政制,反对派将第六度针对梁振英提出这类议案。
香港特区政制是行政主导体制
反对派不断以违宪方式狙击梁振英,针对的不仅仅是梁振英一个人,也不仅仅是行政会议,而是针对《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行政主导是香港《基本法》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香港的行政长官有较高的地位,担任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两重职位,具有《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广泛的决策权,这种政治体制又可称为行政长官制。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认为:“‘行政主导’原是对殖民地时代香港政制的描述,《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这种政制,赋予行政长官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权力,所以特区政制也可视为行政主导的体制。”
行会协助行政长官决策形成了实质上的行政主导体制。行会除了在行政与立法之间起相互配合的作用外,实际上还起着集体商议问题的作用。香港特区的重大决策实际上都由行政长官会同行会作出。又由于行会的组成人员来自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社会人士三个方面,如果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对某一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就会在行会中反映出来,因此,行政长官决策时就已经清楚立法会的态度。
行会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不可轻易动摇
行会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回归前已建立,因为当时的英国实行内阁制,内阁会议讨论涉及公众利益的敏感事件,为确保商业秘密及保障成员畅所欲言,所以必须保密。回归后特区政府保留行会,沿袭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顺理成章。事实上,行会某程度上等同外国的内阁会议,遵守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至关重要。行会讨论的内容大多属于敏感资料,行会所审议的文件和资料必须完全保密,目的正是确保出席者能够在公平、客观、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审议政策,畅所欲言。《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行会成员须于获委任后作出“尽职誓言”,除非获行政长官授权,决不向任何人泄露行政会议的议程、讨论内容,及基于行政会议成员身份而获得的任何文件。否则,特首可视乎情况对泄密者采取行动,包括劝喻、警告、免除职务甚至采取法律行动。这表明,行会实行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有其悠久传统,同时亦有《官方保密法》限制政府秘密资料外泄。
比较起来,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内阁制形式的行政主导,在宪制层面依然是议会主导,行政权力是由议会派生出来的;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形式的行政主导,行政首脑有独立的授权,但在宪制层面更强调三权的相互制衡。而作为体制意义上的香港特区行政主导,在权力的运行上更深刻、更突出、更全面地反映和体现行政权的主导性作用。因此,香港特区行会实行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是行政主导政制的重要体现,不可轻易动摇及改变。
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意在配合“占中”
行会保密制由回归前一直沿袭至今,从未发生过立法会透过特权法索取行会文件的先例。反对派这次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是要从根本上打击和削弱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反对派企图瘫痪政府运作,令香港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混乱状态,以利反对派在乱中夺取香港的管治权,因此反对派除了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外,还利用事件刻意复制去年的“反国教”运动,为“占中”运动造势。
“占中”发起人戴耀廷就多次声称“占领中环”核爆所造成的破坏力,不止于爆炸的那一刻,更在于之后的核辐射扩散,“真正令香港瘫痪,令香港成为一个难以管治的地方”。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实质也是冲击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管治。“占中”企图煽动过万人“占领中环,瘫痪中环”,以大规模的对抗行为向中央施压,企图要中央政府接受反对派中对抗中央的人选成为特首。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是配合“占中”乱中夺权的图谋。
不容损害特首的宪制地位和管治威信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强调,不会容许部分议员恶意攻击,损害特首的宪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其实质就是损害特首的宪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基本法》还规定行政长官要向中央负责,国家对香港的方针政策和工作任务,需要通过行政长官带领香港各界人士来贯彻落实。因此,《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崇高的宪制地位,规定了行会制度,保证行政长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实行“双负责”的领导地位。因此,不容反对派滥用特权法冲击行政主导,不容反对派恶意损害特首宪制地位和管治威信,也就是不容反对派制造内耗,撕裂社会,阻碍香港发展。
作者 杨志强 香港工商专联会会长 资深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