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名”的提议,虽然听起来很动听,具诱惑性,但不符《基本法》,也不能取代、架空或绕过提名委员会。放眼世界,“公民提名”在一些国家也只是选举的补充部分,并非普选基础。反对派高举“公民提名”,难免令人感觉别有用心。
反对派之中,聪明人不少,只可惜,他们的聪明并非用于走正路,而是用在旁门邪道,导致香港社会愈来愈政治化,内耗不断。最近一段时间,各界关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问题,反对派的这些所谓“聪明人”又节外生枝,提出什么“公民提名”和什么“政党提名”,此则明显不符《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客观地说,这些人是在添烦添乱帮倒忙。
明显不符《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是实质性的,换言之,必须避免出现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而中央不愿也不能任命的情形。
其二,提名委员会同样也是实质性的,拥有相应的权责,其权责不可被“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或任何其他花招所取代或分割。提名委员会不但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提名委员会有法理基础,是“小宪法”即《基本法》所规定的机制,也是专门为普选行政长官而设的机构。事实上,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之中,绝无“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这样的名目。“公民提名”的提议,虽然听起来很动听,具诱惑性,但不符《基本法》,也不能取代、架空或绕过提名委员会。
据香港政策研究所的一份研究简报指出,放眼世界,“公民提名”在一些国家也只是选举的补充部分,并非普选基础。反对派高举“公民提名”,难免令人感觉别有用心。
人财耗费大无力承担
除此之外,“公民提名”还有几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第一,行政经费问题。搞一次“公民提名”,近同于搞一次全港性的选举,行政经费总额以亿元计。反对派执意搞“公民提名”,数以亿计的费用,难道会由反对派“埋单”?反对派或其内的哪一个政党有这个资格和能力担当“公民提名”的经费责任?
第二,《基本法》或香港的其他法例,均没有关于“公投”的规定,但“公民提名”实质上就相当于一次“公投”,这在宪法机制或法理上要如何解释及作出安排?反对派只是不断叫嚷“公民提名”,却完全不理其“公投”性质及在法理上的处置,这显然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三,进行一次“公民提名”,行政上须有大量人手,政府因受限于法例不能举办“公投”或近似“公投”性质的全民活动,那么,反对派有这个能力组织“公民提名”所必需的大量人手吗?
有泄漏市民私隐之嫌
第四,“公民提名”难免衍生出能不能保障私隐的问题。香港市民普遍重视私隐,政府顺应民意还专门设有私隐专员以保障大众私隐。“公民提名”必然要将支持某人或不支持某人的立场(私隐)公诸于众,这就有违反保障私隐条例之嫌了。另外,“公民提名”必须慎防有人将登记公民的个人资料,泄漏给背后老板或境外情报机构。
假如反对派一定要自行搞什么“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也没有办法。对提名委员会而言,必会虚心倾听民意,在原有的民意基础上,再听听由“公民提名”得来的意见。关键在于,反对派的“公民提名”,必须认清是想帮助普选行政长官,还是有心要搞乱行政长官的普选?
说到底,“公民提名”之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应该由政府来做这件事。以当前情况论,普选行政长官,须坚持“一国两制”原则,遵循《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此方为正道和正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