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发表题为“廿四味:余若薇扭曲‘民主程序’目的何在?”一文,全文如下:公民党主席余若薇日前在一个论坛上声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列明提委会要经过民主程序选出特首候选人,但“民主程序有很多种”,“公民提名”也符合“民主程序”,又称特首普选在根据《基本法》规定的同时,也要符合“国际标准”,即普选要包括普及提名、参与权和投票权云云。身为资深大律师的余若薇显然在玩偷换概念把戏,政治学上“民主程序”有很多种,但在《基本法》内只有一种,就是指提名委员会提名特首候选人的办法和原则,针对的是提名委员会。余若薇将《基本法》内提名委员会以“民主程序”提名的概念,偷换成特首普选须按“国际标准”提名的概念,这是典型的误导和诡辩。国家主席习近平日前重申,所有与政改有关的事情,都必须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余若薇咬文嚼字也不能跨越法治的界线,利用“公提”达到其“特首梦”也只是徒劳。
余若薇等人提出的“公民提名”,最大死穴是违反了《基本法》及人大决定中有关提名委员会的条文,《基本法》明确指出提名委员会是以机构提名,而非个人提名。“公民提名”的概念在《基本法》草拟咨询时已经被排除在外,负责特首候选人提名的是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出若干特首候选人,再让全港合资格选民选出,当中并不存在“公民提名”制度。在法无授权不可行的原则下,“公民提名”既然不获《基本法》授权,又怎可能成为提名特首候选人的制度?“公民提名”与《基本法》相违,这一点不论余若薇等人喜不喜欢,都是明摆着的事实,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基本法》的条文都是法律内容,每个用词定义都有严谨、专门的界定。“广泛代表性”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组成,以顾及本港社会不同阶层界别的利益。如果采用“公民提名”,只要数万名选民就可提名一个特首候选人,所谓“广泛代表性”的提法岂不多余?而数万名选民就一定具有广泛代表性?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余若薇指“民主程序”就是包括普及提名、参与权和投票权,这个定义如果作为《基本法》下的政制发展讨论,却是故意误导市民。
《基本法》提到的“民主程序”,是有具体针对性,是指提名委员会内的委员,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提名哪些特首候选人,至于具体的操作可以再作讨论,例如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以得票多寡来决定等,都是之后政改咨询的议题,但前提是这个“民主程序”是专指提名委员会。但余若薇却偷换概念,将“公民提名”也说成符合“国际标准”的“民主程序”,这是公然扭曲《基本法》。身为一名资深大律师竟然连《基本法》条文都弄错,不是“法盲”就是别有用心欺骗公众。
而且,反对派以提名、参与权和投票权的普及来厘定是否“真普选”,也与国际社会的理解有距离。在不少“民主”国家或地区,被选举权、提名权都并不普及,美国总统候选人、英国首相、日本首相的提名都不是“全民提名”,也不符合普及而平等,是否这些国家都是反对派口中的“假普选”,市民要上街推翻现行的选举制度?由此可见,余若薇等反对派不但对《基本法》无知或故意无知,对于政治制度也是一知半解。现在与美国驻港总领事夏千福等高呼争取所谓“真普选”,目的不过是要确保余若薇成功“入闸”。“真普选”是假,一圆“特首梦”才是真,但反对派的图谋又岂能得逞?(作者 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