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发表署名文章,题为“‘弹票’之说毫无依据”,全文如下:依《基本法》条文显示,中央完全依法处理政改诉求,“占中”发起人指中央有关政改“弹票”的说法没有根据。立法会能否通过政改方案,“占中”者能否达至其诉求目的,在民主原则下,按照《基本法》,“占中”诸人能做的只能是发动舆论压力争取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其诉求。立法会议员当选有法定民意授权,“公民抗命”只代表部分人的意见,无法超越立法会民意,坚持“占中”只能是反民主。然而,部分立法会议员竟认同以“占中”绕过立法会争取政改自废武功,反对派又胡诌“中央弹票”,是非颠倒,法理错乱,一向不闻不问政治的沉默多数,能不过问吗?
“占中”发起人戴耀廷在“香港智汇”论坛上说,中央在2007年与2012年都出现“弹票”,因此今次“应该先小人,后君子”,发出警号希望中央不要再“弹票”。
由这番说话可以看到戴教授之所以发起“占中”,是因为他和其他两个发起人以及其支持者都断定了香港的“真普选”所以迟迟不能如他们所愿,在2007年和2012年实现,皆因中央一再“弹票”。如果其“占中”的唯一理据果真如他们所说,则大有商榷的余地。
依《基本法》办事不存在“弹票”
第一,政改是中央说了算吗?
真正的答案,根据《基本法》的条文规定,在第六十八条写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至于行政长官的选举制度的产生办法,在第四十五条也写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其具体办法也写明在“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这六十八条与四十五条都说选举办法已写明在“附件一”和“附件二”,查阅这两“附件”,都没说到甚麽时候开始有普选。但却说明在2007年开始,任何有关立法会或行政长官的选举提案都得首先取得立法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之后再取得行政长官同意,最后才将提案向中央提呈。
在此不厌其详地将有关选举政改的条文列出来,会有助各方知道“占中”者指中央两度“弹票”,依《基本法》条文显示,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条文明确写出:任何政改自2007年后开始,第一关是先要在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最后才到中央的第三关。指立法会在2012年设法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立法改革,才是有根有据的说法。
公民抗命不能超越立法会民意
由此说来,“占中”真正要施加压力的对象是立法会议员。施压之前,也要看甚麽样的选举提案,有甚麽政党和其议员有甚麽理由反对。在民主原则下,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他们对提案赞成和反对不能说他们没有代表性,有没有代表性,选民自会作取舍。基于这民主观点,立法会能不能通过政改方案,“占中”诸人能做的只能是发动舆论压力,连“公民抗命”也用不上,不是吗?议员当选有他们法定的民意授权,“公民抗命”顶多也只是代表一部分人的意见,与选举授权出来的议员所代表的民意,不能相提并论,无论是民主原则,或是道德标准,“公民抗命”都无法超越立法会。否则你抗命我抗命,人人可上街抗命,全靠抗命来改变社会,用抗命来取代立法会,天下大乱矣。这也就说明通过选举去产生立法会的制度是无可非议的;反之,“公民抗命”偶而行之,无伤大雅,但其正当性,非得小心处理不可。否则,坐了牢又当不了义士,被社会主流唾弃,何苦来哉。
沉默多数岂能不过问?
既然政改两度“弹票”责不在中央,连要向立法会讨个公道也不合民主原则。“占中”之举既然标明是中央在“弹票”,指的也就是有人在“弹票”,这不是《基本法》的法治问题,而是中央的人治问题。乍听起来,很易惑众,细究起来,却会落得自我愚弄,不是吗?“占中”一面指中央“弹票”之举是独裁的人治思想行为,另一面却用“公民抗命”的手法向中央请愿,要中央下令立法会依时实行“占中”提的“真普选”。这一来,“占中”不但认同了“中央独裁”的正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也否定了立法会的民主程序,也损害了其民主的尊严。最不能理解的是:立法会竟有议员支持“占中”,对这种有意废掉立法会自己民主独立运作的作为,竟然也趋之若鹜。教法律专业者如此弃法治要人治,立法者如此声援违法而不顾自己是立法会议员的身份,如此是非颠倒、法理错乱,一向不闻不问政治的最大多数沉默港人,能不过问吗?(作者 郑赤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