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刊发题为“来论:‘骂娘老师’辱警犯法违反操守 必须追究”一文,全文如下:在粗口辱警事件中,林慧思不论在言行、操守、品格上都不符合为人师表的要求。一是她公然阻差办公,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涉嫌触犯了《公安条例》;二是她身为教师却言行粗鄙、思想偏激,对政见不合的学生动辄称作“五毛”,是极坏的“榜样”,违反了《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三是她对于执勤警员粗口骂娘,言辞粗鄙低俗,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根据《教育条例》,当教员作出足以构成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时,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可以取消其教员注册。现在林慧思的言行已经构成专业失当,何况更涉嫌触犯法律,全部都有网上短片作证,教育局理应调查事件,不容害群之马祸害香港下一代。
特首梁振英日前出席地区大会时表示,要求教育局就小学教师林慧思粗口辱警一事提交报告。教育局昨日指有关学校正处理事件,局方会继续跟进。教师的行为操守须受到专业守则的严格规管,林慧思事件引起家长忧虑以及社会关注,特首责成局方跟进事件,正显示对教师质素的重视。然而,反对派却反应激烈,教协身为教师专业组织竟指林慧思讲粗口“是单一事件,亦是小事”,当局的做法是要制造“白色恐怖”云云。原来,在教协心中,老师当街骂娘辱骂警员只是小事。
事件发生至今,反对派一直千方百计为林慧思护短,一是转移视线,将事件说成是警方处理不当,林慧思路见不平才突然发癫,《苹果》社论更以此将她吹捧成“香港人榜样”;二是故意淡化,就如教协之流将事件说成是普通一句粗口,加上林慧思已经作出了毫无诚意的道歉,社会不应再追究,其任教学校也不应对她作出惩处。然而,反对派的辩护严重违反事实,林慧思并非是出于义愤,也不是因为警方处理不当,而是有预谋地冲击警权。当时警方已经将双方分隔,但林慧思及其丈夫却冲过去拉着警员不断的挑衅辱骂,其“调理农务兰花系”战友早已准备多部摄录机拍摄,并将短片放上网。这些说明事件本质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辱警事件,岂能听之任之?
故意挑起事端挑战警权
事实上,林慧思在事件中的三大恶行已足以取消其教席。一是公然践踏法治。当日警方已经拉起了封锁线,而林慧思竟然撕烂警方胶带及闯入警方封锁区,继而对警员大声喝骂,阻碍他们执行职务,更引起了现场混乱。警方的封锁区是有法律效力,绝不容一些人公然干预闯入,而现场围观人士众多,但没有一个人走入封锁区,说明市民都知道这是法律所不容许,但林慧思偏要知法犯法。根据《公安条例》第十七B条,任何人在公众聚集中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即属犯罪,最高可判监十二个月。根据《简易治罪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最高可判监六个月。林慧思当日的行径已经涉嫌触犯两罪。虽然当时警员没有即场将她拘捕,但法律人士已指出,警方未有在怀疑有罪行发生时即场即时执法,不代表事后不可重新调查和执法。如果警方事后接获市民举报,警方更责无旁贷“一定要去查”。请问,一名公然犯法挑战警权的人是否还适合做教师?
师德、公德、品德都有亏
二是违反《香港教育专业守则》。《守则》列明,教育工作者有6个方面的责任义务,包括“应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林慧思在大庭广众之下指着警员肆意骂娘,粗口横飞,拒绝遵守法规,挑衅维持法纪的警员。她还被揭发将任教的学生称为“自闭仔”,肆意嘲笑;对于一些不合意见的学生留言,不问情由将他们指为“五毛”;在课堂上宣传其反国教、激进对抗思想,更多次穿写上粗口谐音的衣服参与各项政治行动,这些行为都与《守则》要求“保持教育专业荣誉、尊严与情操”的条文相违。而且,在事件之后,其泼妇骂警的行为以及低俗粗口已经广泛传播,对全港学子做了极坏的“榜样”,如果将来大批学生效法她在课堂上大说粗口,并说是从林老师身上学习,请问其他教师如何教导,教师的尊严和操守何在?
三是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在最新短片可见,林慧思及其丈夫对着一名警员肆意粗言侮辱,当时警员正礼貌地劝他们冷静,但她竟然状若疯妇对警员喝骂,“我讲粗口咪讲粗口啊,我×你老母,你拉我啊!”这句粗口相当低俗,就是一般市民也不会以这些粗口去辱骂他人,原因是这句粗口有极为侮辱性的含义,属于严重的语言暴力,身为教师不论因为什麽原因,都不能以这句粗口来辱骂他人。林慧思的言行已经冲击了社会的文明底线,她必须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教育局一直对注册教师有严格的规管,目的是维持教育质素,而教师领取公帑,其行为也理所当然受到局方监管。现在有教师做出如此伤风败俗的行为,特首责成教育局跟进是应有之义,并非反对派所指的什麽“白色恐怖”。相反,当局依法追究失德教师,竟然受到反对派及其喉舌的肆意批评,教协上纲上线,究竟谁才在煽动“白色恐怖”?《教育条例》规定如常任秘书长觉得该教员作出足以构成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就可取消其教员注册。现在林慧思不但公然践踏法治,而且当众辱警骂娘,败坏为人师表形象,对社会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教育局绝对有理由取消其教席,以免她继续祸害下一代。
作者 黎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