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刊发题为“廿四味:戴耀廷不敢承认‘占中’违法心里有鬼”一文。全文如下:戴耀廷在协恩中学“播毒”,被学生质问“占领中环”是否犯罪,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鼓吹犯罪是否违反了专业操守和法律?戴耀廷不敢回答是否违反了专业操守,也不敢回答是否违反了法律,他偷换了一个概念,把话题转变到了“占领中环”和“打劫金行”的分别,说“占领中环”是为了公义,“打劫金行”是为了私利,始终不敢承认“占领中环”是违法。戴耀廷以“为公义而非为个人私利犯案”试图淡化“占中”违法本质,说明这个人并不光明正大,不敢面对真理,不敢弄清是非。他心里有鬼,所以左转右转,回避了法律学者必须回答的有罪和无罪的法律界限。
戴耀廷说,他请教过一些熟悉刑事法律的同事(相信是指港大法律系某些教师),他们都认为发起“占中”并不犯法,发起“占中”者到现阶段的所言所行,也并不犯法。但也有报纸报道,香港大学的一些同事告诉他,其教唆别人“占领中环”的言论,已经构成了教唆犯罪,这些行为即使未有导致具体罪行发生,但是筹备犯罪阶段的任何教唆行为,也是一种罪行。以美国为例,有人教唆别人从事恐怖活动,即使行动还没有发生,警方提早查获有关凶器,但教人制造炸弹的人一样有罪。戴耀廷狡猾之处,在于引述某些无名氏说发起“占中”并不犯法,好像这种说法,完全与他无关。如果错了,就可以往别人头上推卸。但在普通法中,企图犯罪,也是一种罪名,只要控方证明你有这种动机就可以了。
中环是香港的经济心脏,任何人若堵塞道路或者堵塞重要金融企业的出入口,导致了金融心脏运作瘫痪,令许多进行买卖的人士,无法及时进行买卖,导致公众财政损失巨大,都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宁的罪行,违反了香港的公安法例。戴耀廷曾经公开讲过要发挥“占领中环”的核爆炸威力,要瘫痪中环,令香港成为一个“不能管治之城市”。这说明他们企图强制干预其他市民的人身自由、或者从事各种金融商业活动的自由,这都是侵犯人权的,都是一种暴力。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必然会被拘捕。
戴耀廷又曾经讲过“占领中环”不要害怕坦克车,流血的时候就会撤退。这些说话的语气和动机,都是教唆犯罪,戴耀廷已经知道犯罪的后果是怎样,使用暴力的程度是怎样。根据普通法,做出了犯罪行为就是犯罪,绝对不能以“我不知道这样就是犯罪,也不熟悉有关法律的条文”作为辩护的理由。犯罪者如果明明干犯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却解释说“我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公义”,“并非为了私人利益,并没有把得到的好处放入私人的腰包”,这一样是犯罪,法庭不会接受这种解释。
如果一个恐怖主义罪犯,放了炸弹,杀害了许多公众,然后他说“我犯罪是为了公义,在犯罪活动之中,我一分钱利益都没有得到,我没有为了私人的利益,所以我就没有罪”,法官一样会判处他有罪。法律的界定是很清楚的,任何人干犯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有罪,从来不会计算他有没有得到利益,这是起码的法学常识。“占领中环”必然引起公共秩序的破坏,这都触犯了香港法律,一定是犯罪,一定要承担刑事后果。
“为了公义”是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从来侵害公众利益的人,都不会说自己出于卑鄙的目标,反而是占领道德高地,宣称自己是“为了大众利益”。成文的法律或判例说明了这是犯罪行为,被告人自己进行动机的解释,并不能洗脱犯罪的事实。(作者徐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