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刊发题为“来论:岂能胁迫中央接受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一文,全文如下:“真普联”早前委托学者团研究特首普选建议,社会都期望学者团能够以较超然的角度,在基本法和人大决定规定的框架下,提出既符合法律要求,又顾及香港实际情况和民主发展的普选方案。然而,“真普联”提出的3个特首普选方案,却明显与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符。“占中”发起人更语带要胁指,如果中央不接纳“真普联”方案,“占中”将难以避免。这不啻是以“占领中环”要胁中央接纳一个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迫中央不要依法办事,这难道是学者应有的所为吗?李柱铭早前提出的方案,尚且愿意顾及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规定。现在“真普联”的方案完全置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于不顾。试问,如此背离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如何凝聚社会共识?如何得到中央的接纳?
“真普选联盟”前日提出的3个普选方案,被舆论批评为不符合基本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其中百分之二登记选民便可提名一位特首候选人的建议,更引起社会上广泛质疑。
“真普联”方案三违反
“真普联”提出的3个特首普选方案,虽然都设有提名委员会,但在委员会的构成上却明显与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符,当中主要有三点:一是不符合基本法中“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规定;二是不符合人大常委会有关提名委员会“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三是不符合提名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定。
郑宇硕指提名委员会不一定要以机构形式提名候选人,作为一名学者竟然提出如此扭曲基本法的说法,确实令人诧异。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当中指的是整个提名委员会以机构方式提名,而非提名委员个人提名。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年3月24日与部分建制派议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现行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这里就没有‘民主程序’的规定。因为选举委员会是委员个人提名,而提名委员会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时特首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须以机构提名
由乔晓阳的讲话也可以看到,“真普联”提出以百分之二登记选民提名,完全颠覆了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人大常委会已经订明提名委员会须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意即参照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即(1)工商金融、(2)专业、(3)劳工、社会服务和宗教界及(4)政界的结构组成提名委员会。“真普联”方案根本就不理会人大决定有关“参照”的要求,试问这3个方案,怎可能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与李柱铭方案不能同日而语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普选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办事。学者研究政改方案理应依法办事。然而,现在“真普联”不但提出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占中”发起人更语带要胁指,如果中央不接纳“真普联”方案,“占中”将难以避免,这不啻是以“占领中环”,以瘫痪香港的利益要胁中央接纳一个不合法方案,迫中央不要依法办事,这难道是学者应有的所为吗?这是理性商讨应有的态度吗?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早前提出的方案,尚且顾及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规定,表示接受将来的提名委员会沿用现时的1,200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也接受提名委员会采“机构提名”,即委员会内少数服从多数。现在“真普联”的方案完全置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于不顾,与李柱铭的方案相比,差别简直令人难以置信。试问,如此背离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如何凝聚社会共识?如何得到中央的接纳?
要成功落实2017年特首普选,社会各界都应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内求同存异,缩窄分歧,从中求取一个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得到大多数市民认同的方案。“真普联”如果是真心推动落实特首普选,现时就应返回法制轨道,重新提出符合基本法与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案。如果坚持迫使中央接纳不合法的方案,甚或以“占领中环”等激进手段迫使中央就范,结果只会令本港政制再陷死局。到时,“真普联”要为此承担历史责任。(作者 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