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港行政长官不能企图推翻中共领导

2013-03-28 07:56:59  来源:大公网

  “香港社会讨论解决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提名行政长官的民主程序,一个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十五)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普选产生。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进一步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全体合资格的选民普选产生。按照上述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的决定,将来行政长官普选时,由谁提名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就是提名委员会提名;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就是由全港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就是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我当时(2007年12月)到香港与各界人士座谈时对“参照”一词作过说明,其中特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参照什么,主要就是参照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体组成和规模上可以有适当的调整空间。

  (十六)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尚未解决、尚待香港社会讨论解决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提名行政长官的民主程序,一个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对于这两个尚待解决的问题,有一点也是明确的,这就是提名委员会提名与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是不同的。在2010年6月7日我向香港媒体发表谈话时曾经讲过,“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什么可比性。普选时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深入研究。”我在其他场合还讲过,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无论是按照内地法律的解释方法,还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按字面解释,这句话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员会提名”,再怎么解释也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现行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这里就没有“民主程序”的规定。因为选举委员会是委员个人提名,而提名委员会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因此,在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下,要解决的是提名程序是否民主的问题。这完全是可以通过理性讨论达成共识的。我看到3月19日有一位学者在报上发表文章讲,“普选时的特首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什么是『民主』?国际社会对『民主』的共识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什么是『程序』?国际社会对『程序』的共识是『方法和步骤』。『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时特首候选人。把『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解释为『初选』或『筛选』,不是基本法的观点,徒生争拗。”这篇文章可谓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代表作。我赞成用基本法的讲法,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所谓“筛选”、“预选”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还是用基本法的讲法更准确。

  (十七)我明白到,香港社会有许多人长期以来向往民主、追求民主,希望实现他们心目中的普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任何民主普选制度都是建立在特定的宪制基础上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就是这种宪制基础,是讨论普选问题的共同平台,没有这个平台,任何讨论都是“关公战秦琼”,都会把问题越搞越复杂,越搞思想越混乱,不会有结果。要明确提出,无论什么观点和立场,都要以基本法作为依据,作为衡量标准。西方的普选制度可以参考,但标准只能有一个,就是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档,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在是否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问题上,我们没有妥协余地,香港社会也不会同意在这个问题上有妥协余地,因为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不会“自毁长城”。因此,爱国爱港力量要高举基本法的旗帜,与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一起,坚决维护“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的法治原则和法治核心价值,维护香港的根本宪制秩序。

  “两个前提不确立,不得到香港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是不适宜开展政改咨询的,就是勉强进行咨询,也不会有好的结果,欲速则不达”

  (十八)在“一国两制”下,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是有前提的,就是前面所讲的,一个前提就是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另一个前提就是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条件,但最根本的就是这两条。这两个前提不确立,不得到香港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是不适宜开展政改咨询的,就是勉强进行咨询,也不会有好的结果,欲速则不达。通过前面分析也可以看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尚待解决的问题不是很多,只要明确了这两个前提,其他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把这两个前提确立起来,尽管政改咨询启动时间可能晚些,但可以后发先至。我个人认为,特区政府提出适当时候开展政改咨询是合适的,将来还有“五步曲”程序,还有时间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

  (十九)最后,我想归纳一下今天我的讲话,最主要的有三点:第一,中央政府落实2017年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是一贯的,绝无拖延之意;第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是一条底线,这样讲不是为了从法律规定上排除谁,筛选谁,而是为了让将来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杆秤,有个衡量的标准,自觉不提名这样的人,不选这样的人;第三,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对普选行政长官的规定是明白清楚的,已经解决了由谁提名、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和选举权普及平等问题,需要共识的主要是提名的民主程序问题。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更不能离开基本法另搞一套。

  (注:标题为大公报所加)

责任编辑: 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