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19日訊(記者梁康然)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在2014年兩度在立法會公眾席示威,被判罰2000元。被告方國珊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駁回有關上訴,直指立法會在會議進行期間,市民在會場內無示威權利。
本案被告為方國珊(50歲)、張美雄(26歲)、方裕政(30歲),三人分別在2014年5月7日及13日,都在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討論「一堆一爐」時,於立法會公眾席拉起橫額和叫口號。三人在2015年10月7日被判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共兩罪罪成,各被判罰款。
三人不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直指在立法會大樓會議進行期間,在場內的市民無示威權利,被告等人無上訴勝算,故駁回申請。
黃崇厚進一步解釋,立法會會議時間寶貴,如受旁聽人士打擾將會浪費社會資源。雖然辯論屬於立法會的重要職能,但有關權利包括列席的公眾人士,市民如有意見可在其他地方、渠道表達。
判詞指,立法會設立公眾席目的,是顯示立法會是公開進行,並非讓市民即時表達意見。如市民在旁聽時違反立法會指令,將會影響監察會議的列席者。由於本案無爭議之處,故駁回上訴。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晨读香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