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人士要求撤控敗訴 法院不接納濫用司法程序說法

       大公網5月6日訊 (記者梁康然) 早前有17名佔領人士被律政司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當日有11人提出撤銷起訴申請,認為律政司逾過六個月的檢控時限,法庭不應接納律政司提控。高等法院頌下判詞,駁回撤控申請。

  判詞指,本案各被告原被控「阻差辦工」罪,該控罪的控限期確為六個月,及後律政司放棄以「阻差辦工」提控。目前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是「刑事藐視法庭」,兩罪性質不同,不應將「刑事藐視法庭」罪名視為「阻差辦工」的延續。因此「阻差辦工」的檢控時限不套用在「刑事藐視法庭」檢控上。

  對於辯方批評控方事隔多時後才改變檢控罪名,是濫用司法程序。 判詞指,律政司有「全權」去自行決定引用哪一個條文去提出檢控,亦有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及場合提出檢控。在本案而言,律政司引用刑事藐視法庭條文,屬其權力之內,因此不接納濫用司法程序說法。

  判詞最後指,綜合上述各理據,法庭裁定不接納撤銷起訴申請,並判處提出申請的被告需向為律政司支付本案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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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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