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两制”取代“港英殖民制”
1984年12月19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阐述“一国两制”的构思。/资料图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提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香港问题。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概念。4个月后,他把“一个中国”的提法改为“一个国家”。又过了四个月,邓小平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为“一国两制”。这个方针已经使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得到解决。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草签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决定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将在同时将香港交还给中国。联合声明还宣布了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生活方式不变;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 金融中心的地位等共12条。这些方针政策将由全国人大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并在50年内不变。双方还在正式签署时交换的备忘录上签了字。
香港回归升旗仪式 1997年7月1日凌晨,香港会展中心米字旗徐徐落下,五星红旗冉冉升起。这标志着中国对香港恢复了主权行使。从英国到中国,香港政权的更迭无疑是一个宪政革命,即用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取代了英国的《英皇制诰》、《皇室训令》和《殖民地规例》等。实现了中国人治理香港的愿望,并以“港人治港”的方式来体现这一主权政治,新政制反映了香港主权的回归、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更反应了中国人民的政治地位。总督政治的废除,意味着香港居民不再被迫地承担效忠英国的义务,香港居民能自由地生活在没有殖民统治和压迫的制度中,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为了实现中国人民的主权政治,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权利,为代表制政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6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选举产生。香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由香港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产生的政府,表明97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是香港居民自己的选择,从而表明了香港居民的参政权利从无到有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