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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清盘制度保障债权人

新《公司条例》明年首季实施,港府需要优化处理公司清盘制度,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破产管理署负责。

  随着新《公司条例》将于明年首季实施,港府接着需要优化现行《公司条例》下处理公司清盘的制度,将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破产管理署负责。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区璟智表示,香港国际商业都会;利便的营商环境和健全的法制对维持竞争力尤为重要。多份环球营商报告都以地区的公司清盘制度成效作为其中一项评分。为确保制度与时并进,港府有需要优化香港的公司破产法例,使法例可与其他地区(例如英国和澳洲)看齐。公司清盘程序若具成效,有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咨询文件详列四十六项立法建议,目标为精简程序,并加强有关清盘程序的监管,以提高对债权人的保障。

  防止清盘前贱卖资产

  区璟智表示,公司破产法例可尽量保存无力偿债公司馀下的资产,并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发予债权人。为此,港府建议就“以低于一般价值订立的交易”订立新条文,以防止公司在清盘前“贱卖资产”,令债权人因可变现资产减少而蒙受损失。港府建议,如公司曾在清盘前向某人作出馈赠或订立低于市价的交易,法院可把该项交易作废。建议的追溯期为五年。此建议亦可防止参与交易的公司以低价承接生财工具而“另起炉灶”。

  另外,港府建议修正现有“不公平的优惠”的条文,以防止公司于清盘前做了一些事,使某些债权人在公司清盘时,较其他债权人处于较佳的位置。举例说,如果将来有公司在清盘前只选择性地向董事亲属作出还款,而非公平地还款予所有有关债权人,法院可把相关交易作废。建议的追溯期为两年。

  减省法院评定程序

  由于雇员也属清盘公司的债权人,现时的法例已经订明,雇员的欠薪可从变现资产中优先偿付。在一般情况下,雇员会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作垫支;即使破产公司已没有任何可变现的资产,雇员的权益已受该基金保障。港府建议不修订这项重大原则,法例会尽可能保障雇员最大的权益。

  按现行做法,清盘人所聘用代理人的讼费和收费,须交由法院评定。为节省不必要的成本,港府建议如清盘人未能就代理人的费用与审查委员会达成协议,才须将代理人的费用交由法院评定。换句话说,在大部分不具争议的情况下,法院评定的程序可以减省。

  另外,港府建议精简审查委员会的运作,例如让审查委员会可透过邮递或电子方式的书面决议行事,以及订明举行首次会议的时间等。港府也建议容许清盘人以电子方式与有关人士通讯,一如新《公司条例》的安排。上述建议相信可大大节省时间及成本,债权人最终会受惠。有关法例的公众咨询期已在四月展开,公众人士可向港府提出意见。(小题为编者所加)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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