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加开条件试水
继早前假借“发梦”自制多重人格自说自话,希望为阿里巴巴来港上市制造舆论后,李小加(见图)昨日再次在港交所官方网志中,发表“个人观点”文章,再次为阿里巴巴的“双层股权”架构护航,希望市场接受此一“创新”方法,并称让阿里巴巴上市,符合整个香港的“公众利益”,并首次开出条件测试阿里及市场反应(见下文)。
李小加重申,在关于阿里巴巴来港上市的问题上,社会未能从不同声音中取得共识。他又指,失去阿里巴巴,可能意味香港失去了本来不应该失去“整整一代”的“创新型科技公司”,所以希望社会继续讨论此一话题。
他又解释,自己不停为阿里巴巴上市造势,为双层股权制度护航,并非为谋私利,而是为了整个香港的“公众利益”,称自己的行为是“弘扬法治精神、捍卫程序正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与秩序”,及“发展市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核心竞争力。”
于网志“八问八答”后,李小加又再次强调,所有言论仅代表个人意见,并非以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发言,亦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意见,及不代表上市委员会意见。他表示,阿里巴巴上市问题是否需要进行公开咨询、如何咨询、何时咨询,完全取决于上市委员会及香港证监会的决策与指导。
李小加八问八答
一问:为何旧事重提?
答:未经论证和咨询错失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是一大遗憾,有关问题关乎香港公众利益。
二问:创新型公司给予新思考治理机制?
答:股权被稀释令掌舵人的地位将面临威胁,应给予创始人掌舵,有利公司发展及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问: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的矛盾?
答:创始人权力不受约束,可因错误决策或滥权损害股东利益,故制衡与纠错机制必不可少。
四问:单层与双层股权外的可能性?
答:可以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或可提名多数董事,但股东可否决创始人的提名。
五问:如市场要改制,如何确保程序公义?
答:轻微的改动只需监管机构行使酌情权;稍大的变化进行咨询;更大的改革必须经过全面市场咨询,甚至经过立法程序。
六问: “合伙人制度”是不是一种可行的上市方式?
答:不明白与讨论的上市公司股权治理机制的必然逻辑,上市公司只能采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
七问:如果市场同意做出修订,应对申请人做出怎样限制?
答: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创始人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不应被随意转让或继承,可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
八问:作为港交所行政总裁,是否为个别公司上市开道?
答:讨论会聚焦于问题的实质和观点的论据,而不会拘泥于讨论者的身份和地位,更不会以揣测讨论者意图,来逃避这个影响香港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