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存多项缺点
所谓“合伙人”方案,即是由一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对董事会的人选进行提名,而非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人”只能提名董事,但不能直接任命,董事的任命仍需经过股东大会投票通过。然而,就算股东否决了有关提名,但合伙人仍然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为止。
对投资者而言,合伙人制度存在?优点与缺点。好的方面,可确保一班熟悉公司的管理层,尤其是创办人,能从公司长远发展,委任有能力的人士出任董事,促进企业文化得以传承。视该公司为长线投资的话,即使创办人离世或离开公司,制度可以确保公司营运及发展不会出现重大变化。
另一好处是,倘若创办人控股的比例,低于策略性股东时,有机会被后者在公开市场进行敌意收购,令创办人及其团队失去公司控制股,但因董事会组成仍稳定,公司股价不会因事件而大上大落,令散户投资者蒙受损失。
至于缺点方面,合伙人制是一套不公平的股权架构,其他股东即使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也无法控制董事会,即是无法影响公司的决策。倘若公司发展策略出现错误,策略性股东或小数股东根本无权参与决策,改正公司的错误,最终只能蚀让股份离场。
合伙人亦存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风险。合伙人方案在私人公司很常见,一般是股东间签订合约,同意某些股东在持股较少的情况下,仍有控制权、董事或管理层任命权等。不过,在上市公司上实行这个制度却有困难,因为上市公司一般受“公司法”约束,但合伙人制度却受“合同法”约束。一旦管理团队与策略股东之间出现法律诉控,问题将会相当复杂,最终一众散户亦会难免受牵连。
香港董事学会主席黄天佑认为,从公司管治的角度考虑,上市公司应保障股东权利并对每名股东公平,按股权多少来决定有多少投票权。无论是A、B股还是合伙人制度,都对小股东不公平。相较起来,合伙人制度的设计,比A、B股更差。A、B股制度还有法可依,假设控股股东持有10%股权,若投票权是1比5,其他股东可以结合50%股权来否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