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秘鲁和日本没有外交关系,也就没有治外法权。英国“希望日本政府不要支持‘玛丽•罗兹’号所从事的这种肮脏贸易,”秉公审理。当地华人专门延请英国名律师代为诉讼。最终,“日本官宪即遵万国公法之条,断令工人一概放释,将二百余人尽由火轮船载往上海,分发回籍”。
审理结束后,秘鲁甚至扬言要对日本宣战,只不过慑于英国警告而作罢。“玛丽•罗兹”号事件在历史上虽以外交事件而闻名,但它也像打开的潘多拉盒盖,将“苦力们在征募和运送过程所受的苦难与他们到达目的地后所受的虐待”大白于天下,又一次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罪恶的苦力贸易上,公众的良心因此深感不安!
那么,对于一向执行闭关锁国政策的大清政府来说,又是如何看待华工出洋呢?早在清初,满洲贵族问鼎中原后便厉行海禁,将沿海居民内迁十里,“无许片帆入海”,严禁臣民出洋。对私自出海而返回者皆处以死刑,对外出不归者永远禁止回国。鸦片战争爆发后,国门洞开,中外事务往来日益频繁,一向谨遵祖训的清政府在西方坚船利炮的冲击下开始动摇,继两广总督劳崇光同意英国在广州设立招工公所,实现区域合法化后,1860年中英、中法《北京条约》的有关条款,又使苦力贸易在全国范围内合法化。
华工出洋合法化后,各国人贩子和中国不法之徒仍然相互勾结,诱骗拐卖华工出洋,英、法等国在广州的招工公所甚至为澳门“猪仔”馆输送苦力。劳崇光在咸丰九年年底将18名拐匪处以极刑,仍难以抑制拐卖之风。1864年9月,总理衙门要求赫德,乘赴广州之便,酌拟章程。12月12日,“经过令人难受的艰巨然而迅速的旅程之后”,赫德抵达广州。他的海关生涯正是从这里起步,短短五年,当年的粤海关副税务司,已完成了华丽的转身,成长为大清王朝海关总税务司。
1865年1月,赫德将所拟《通商各口招工章程》十七款呈两广总督毛鸿宾、广州巡抚郭嵩焘查核。毛会同郭及粤海关监督往返咨商,加以修改,制订《通商各口招工章程》共十九款,札行英、法两国驻广州领事。但英、法两国领事以难以决定,须请示驻京公使相推托。总理衙门经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法国驻华代办伯洛内商议,订立《续订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并于次年将该条约通知各国使节。正式宣布废除移民出洋禁例;重申严禁拐卖人口,违者处死;规定由中外联合监督;华工签约出洋做工年限为5年;每7日必休息1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9时2刻钟;契约期满,华工回国,由雇主付船资等等。
不知为什么,赫德在章程里所建议的“中国应时常派出官员检查华工的状况”一节未被采纳。这,或许和大清仍然固守着天朝上国的高傲,谴责和禁止移民出国的一贯态度有关。尽管现在海禁松弛,清廷仍然认为出洋的国人为“天朝弃民”,没有资格享受政府的保护。更何况它还一面要负担战争赔款,一面要腾出手来对付长毛发逆。外患内忧之下,自顾尚且不暇,对那些出洋“化外之民”的利益和安全,自然也就以漠然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了。
及至“玛丽•罗兹”号事件爆发,清政府想继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似乎已不太可能。还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日本领事就发出照会,“询明中国官如何办理”,这就逼得清政府非得为他的子民讨回一点公道不可。“若竟诸不理,非但难对被拐之二百余人,恐后来拐卖人口者更多,且更为各国看轻,必且讪笑。” 凭心而论,总理衙门在案发后从派员交涉干预到领回劳工遣散,表现尚属积极,加上赫德不失时机的循循善诱以及国内有识之士的多方呼吁,清政府终于明白,保护海外华工不但能使“在水火十数万华人将死而得生”,而且对于维护国内社会安定,弥补财政开支不足,以及维护大国体面以利外交,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