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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泛权力”:给慈禧解闷的蚕织妇人羞辱县官

这些民妇入内供奉,颇蒙优眷,回浙江省亲后傲睨一切。一个湖州妇人见到县令竟然顶撞道:“我在内廷,见大官无算,汝一知县,敢如此耶!”县令大怒,可也不能惩治。

  泛权力的第三大类题中之义,比较复杂。政府为了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将权力跨越到一定的范围是应该的,关键是跨越要有一个度。政府力量和民间力量要协调好相互的管理范围。公权力跨出了正常的管理领域,严重影响甚至左右、操纵社会其他领域,就属于跨界、越位。跨界的这部分权力,也属于泛权力。

  中国古代官府常常跨界行使权力,习惯于大包大揽。西方有明确的权利意识,百姓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中国历史上没有这样的意识。有论者认为,官府恨不得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在地方上,办诊所、开药铺、做游方郎中、出家当和尚、和尚道士云游他处、瞎子摆摊算卦测命,理论上都要到衙门审批,求官爷们给你盖个大红章。一些灰色行业,比如赌坊、妓院、肉铺等,无法可依,官府是有权力取缔的。官员却默认这些行业的存在,转身变为这些行业的庇护者和规则制定者。明清时典史定期收取这些行业的“月敬”、“节敬”,是他们主要的灰色收入。古代城池的布局,衙门总是居城池中央。整座城市是以衙门为中心,安排功能,进行布局的。这表明了公权力对社会发挥了多么巨大的影响。

  那么,中国古代史存在“大政府小社会”的现象吗?初看起来,读书人蜂拥向仕途,官府在很多事务上都能插一手,似乎都支持这个观点。但有论者反驳:苏东坡在杭州当官的时候,白天去山上找老和尚品茶聊天,晚上泛舟西湖,很少有正儿八经办公的时候,怎么能说公权力泛滥呢?而苏东坡并非个案,像他那般在任时醉心山水游乐、埋首诗词唱和的,不在少数。我们后人看到的文化古迹、古代游记和诗词,多数作者都是官员身份——他们的名声都还不错。这似乎表明,古代公权力远没有太过泛滥。同时,公权力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首先,宗法制度和观念牢牢支配着古代人,制约公权力的作用。宗法制度确定于周朝,根源于人的血缘,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宋朝以后,宗法制度扩展到全社会。不仅是豪门大族,就是普通人家也修家谱、立祠堂,家族势力日益增强。他们选族长,有族产,兴建私学,抚恤贫寒族人,有宗族内完备的规矩制度。同族之人,都不敢违抗宗族法规。这就和官府的公权力相平行,相抗拒了。尤其是宋朝以后,朝廷放弃了乡里政权,县政府成了最基层的政权。君权不下县,自此开始。在广大的乡村,发挥作用的是族长耆老,人们遵守的是“宗法”,而非“王法”。乡间农夫,一辈子都可能看不到父母官,族长耆老们却是天天照面打交道的。

  同样,儒家思想观念、传统道德等也和宗法一样,在精神和现实上都制约公权力。一边是公权力,是官府和王法,一边是宗族和宗法,是儒家思想观念,是传统道德,就看身处两者之间的人们,觉得孰轻孰重,进而指导言行了。

  第二,中国社会长久以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情关系等也束缚着公权力的发挥。《泛权力》中的衍生权力,很多就是根据人情关系衍生出来的,比如血缘权力、地缘权力等。人生而受制于人情关系,即便掌握了权力也不能改变。相反,随着权力的增长,一个人身受的人情关系更多、更深。

  第三,技术因素也制约公权力的扩展。试想,一个县政府面对的是方圆数十里甚至上百里的辖区,如何面面俱到?黄仁宇先生就认为,中国古代始终没实现细致的科学管理,就是受技术因素的制约。同样,古代中国疆域没有继续拓展,也是受政府管理的技术因素制约。这种制约,在公权力拓展上也同样存在。如果县政府要渗透到商贸领域,必然对全县的商户、物流和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这就超过了古代政府管理的能力。公权力要泛溢到其他领域,困境也如此。

  总之,泛权力在解释中国古代公权力实际运行的时候,是有解释力的。但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现象、适用于所有的场合。同时,它也没有指明权力所有者面临的种种“非泛权力”的制约或羁绊。从权力角度把握中国古代历史,或许真是一个可行的切入点。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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