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的明代神道石刻。图为半埋在土中的岗子村失名墓神道拉马侍(资料图)
军事方面,明代军事分别由兵部和五军都督府管辖。朱元璋本是农民起义中的一名将领,后来逐渐成为军事统帅,最后又依仗自己所掌握的军事力量建立明朝,取得全国的统治。因此他十分重视军权,尤其不忘对军队的控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为了防止武将擅权,将军权一分为五,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统领军队,负责分领京师和外地的都司、卫所,与六部中的兵部同为中央最高军事统御机构,共掌军事。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它们之间并非从属的关系,而是各有所司。“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也就是都督府只管军籍和军政,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没有指挥和统率军队的权力;兵部虽有颁发军令、铨选军官之权,也不能直接指挥和统率军队。如遇战事,需要由皇帝作出决定,兵部才能颁发调兵命令,再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然后统率从各卫所调集的军队作战。战事完毕,军归卫所,主帅还印。这样总指挥权和统帅任命权操纵在皇帝之手,而军籍、军政的管理和军队的调拨、指挥权分离开了,造成将不专军,军不私将,从而可以避免悍将跋扈、骄兵叛变的现象,增强皇帝对全国的统治。
监察方面,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置都察院,洪武十七年(1384年)定都察院官制,以都御史为正二品,与行政方面的六部尚书品级相同,保障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同等地位。朱元璋设立都察院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监察百官。明代都察院权力很大,不但有监察权,还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甚至还有军事指挥权。其监察权主要是通过十三道监察御史来行使。都察院的司法权主要体现在“三司会审”上。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规定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三司会审不是终审判决,最后须由皇帝做裁决,才能生效。遇有特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度。明代本来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明太祖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指挥军队。三司各行其职,互不统辖,都直接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但都察院的都御史外派为总督、巡抚时,却可以节制三司,抚循地方,考察官吏,提督军务。
明代的“三府分立”虽是为了加强皇权而设,但在皇权专政的前提下,也起到了分权的作用,有利于国家权力更好地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但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三府分立”却受到了宦官专权的严重挑战。“三府分立”的前提是皇帝的英明决断,但明中后期,皇帝大多不理朝政,朝政被宦官把持,太监通过替皇帝照阁票批行操纵内阁从而掌握了行政权,由太监掌控的厂卫具有超越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此外,皇帝派往各地的镇守太监可以随意干涉地方军政事务,“三府分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