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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府分立”的分权制度

明代的“三府分立”虽是为了加强皇权而设,但在皇权专政的前提下,也起到了分权的作用,有利于国家权力更好地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明孝陵康熙帝手书“治隆唐宋”石碑。 

  明朝建立的前一年,史学界称之为吴元年,也就是1367年,虽然国家还未统一,政局尚动荡不安,朱元璋就已经开始考虑未来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分配问题,尤其是如何加强自己的皇权并限制官员的权力。朱元璋虽然没怎么读过书,但是他却非常注重总结历史经验,寻找巩固皇权统治的办法。明太祖认为元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君不能躬览庶政”,也就是君主不能够亲政,最终导致“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大乱”。因此,他需要吸取元灭亡的教训,加强君主专制。

  但他又同时明白,虽然他贵为皇帝,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国家大事小事庶多,他又不可能事必躬亲,仅凭他皇帝一人之力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需要把一些权力分配给大臣,让他们去替自己处理相关政事,这就是在皇权专制的情况下如何分权的问题。朱元璋从起义中发家,他深刻明白一个道理:臣权过大就会影响皇权,进而影响统治。因此,他又不放心把权力交给大臣。于是,他就想到了一个办法,把权力分给不同的大臣,并让他们相互制约,从而既能保障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可以使皇帝的旨意顺利地通过大臣推行到全国各地。

  朱元璋的做法就是在承袭元代官制的基础上推行“三府分立”。1367年,朱元璋借鉴前朝的做法设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一系列官职,并任命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同时下旨告诉他手下的大臣:“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朱元璋在这里虽然强调的是御史的重要性,但也奠定了明代官制的基本框架,那就是实行政权、军权和监察权分立,也就是“三府分立”。

  “三府分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方面,废丞相制,把职权分给六部。明代初年曾承袭元制,在朝廷设立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在实际运行过程上,朱元璋觉察到丞相权力过大,已经影响威胁到皇权,因此他决心废除丞相,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借有人告发丞相胡惟庸有不法行为,一方面,将胡惟庸以擅权枉法的罪名灭族抄家,另一方面,宣布撤销中书省,废除丞相,升格六部,由其亲自掌管,国家政事由皇帝一人决断。为了防止后人再设丞相,他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明太祖废除丞相,把中央大权分给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从此废止,皇帝的权力空前提高。但在后来,皇帝又感到一切乾纲独断,日理万机,实在太辛苦,所以又依宋制设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备皇帝顾问,“传旨当笔”,充当秘书,帮助皇帝处理政事,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度。内阁在明中后期发展成熟完备,职权越来越大,名义上是帮助皇帝处理政事的秘书处,但实质上“参与机务”,是国家的中枢政务机构,入阁者虽无丞相之名,但却有丞相之实,阁权就相当于相权,内阁的地位要远高于六部。

  • 责任编辑: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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