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二、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三、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四、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03年12月12日
全国人大听取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宪建议的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在吴邦国委员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共中央的建议将在本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受中共中央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王兆国就建议作了说明。他说,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3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王兆国说,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并成立了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建议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会上报告了这3部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