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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曾为坦桑尼亚在联合国连续行使16次否决权

1971年以来中国使用否决权次数较少,既有中国慎重、负责的因素,也有中国参与国际事务不多,比较超脱的因素。

  中国应有何种态度

  根据凌青介绍,安理会表现其政治立场的集体协议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秘书长报告、主席声明、决议。

  其中,秘书长报告往往叙述或重复联合国旧的决议。主席声明一般是在决议有关各方意见还不统一,争取“拖而不裂”,在这个过程中协调各方立场的表达方式,使用各方都能接受的措辞。

  只有决议是安理会采取行动的最高形式,具有强制执行的含义。因此,对安理会决议的关键部分,各方都会句句必争。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就成为决议能否通过的关键。

  在凌青看来,常任理事国享有的否决权是《联合国宪章》对二战5个战胜国给予的特权。其中,美、英、法虽然也有分歧,但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否决权的使用,归根到底是围绕着中、美、俄三个国家的战略协调和战略较量而展开的。

  他说,对否决权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用,什么事情用、什么事情不用,都是十分微妙的问题。

  比如,冷战结束后,否决权次数的减少反映了在国际较量中,意识形态斗争色彩的减弱。各国之间互相妥协和协调的空间和余地变大了。

  再比如,威胁要使用否决权的问题。它可以起到某种阻遏作用,使别的国家及时了解自己的立场,从而改变态度,寻求妥协方案。威胁要使用否决权是为了最后可以不使用否决权。

  他认为,威胁要使用否决权的阻遏作用在所有事例中都十分明显。

  不过,否决权尽量少用并不等于不用。因为它代表了常任理事国的分量和在世界上的影响。比如美国在使用否决权上从不含糊。

  凌青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认为,1971年以来中国使用否决权次数较少,既有中国慎重、负责的因素,也有中国参与国际事务不多,比较超脱的因素。但今天中国已全面参与联合国活动,深深介入各种国际事务,所遇到的国际挑战也越来越多。

  他认为,中国要有充分的精神准备,为维护中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立场,该行使否决权的时候就行使否决权。

  • 责任编辑:胡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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