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大公历史 > 热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退离高官“发挥余热”缘何遭社会诟病

贵州、山东前省长同时加盟中国重汽使“高官独董”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社会为何诟病退休高官企业任职?

  对退离高官到企业任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公众担心这一现象会影响社会公平、公正,会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滋生腐败。

  “在很多国家也存在官员退(离)休后到企业和机构任职现象,他们称之为‘旋转门’现象。但国情不同,不能简单类比。”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在很多国家的体制下,部长像走马灯似的换,官员退休之后除可能有一些补贴外,没有特殊待遇。而我们国家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为政数十年,最后在位高权重的岗位上退下来,依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因此,他们会拥有比国外官员更多的资源、权力。

  “退休高官本来就享受着很高的待遇,再到企业虚挂职务,还拿着高薪,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诟病。”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说。

  针对这一现象,竹立家认为,应对退休官员在企业任职行为作三方面限制:一是对公司独立董事的待遇加以限制;二是严格规定退休官员不得去同行业任职;三是必须回避同一地域,以减少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许多专家提出,应对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便掌握执行;对党内纪律要坚决落实、严格执行。

  背景链接

  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

  须有三年或两年“冷却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央通知明确中管干部进上市公司

  任独立董事须按规定报备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快评

  用制度制衡“沉淀的影响力”

  公众对退休官员到企业任职的质疑,实质是警惕“沉淀的影响力”可能被滥用。

  有专家指出,企业为什么愿意高薪聘请退休高官?固然有看中其经验能力的可能,但不言而明的恐怕是他们丰富的人脉资源,在意他们“沉淀的影响力”。因而,一些遭社会诟病的现象与之伴生。

  法律、党纪对退(离)休官员到社会任职,也有规范和约束。然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偏重于宏观指导,尚缺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界定原身份和现任职公司的关系?党委、政府和企业又属什么关系?对于退休官员任职后的从业行为,也缺少监督问责规定。细化法制规定,是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何用制度之力规范这些“沉淀的影响力”,使之成为造福社会、为民谋利的正能量,需要的是划定界线,加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退休官员出任新职,应该公开透明。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休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罗宇凡、杨毅沉、赵晓辉、华春雨、周琳)

  • 责任编辑:陈永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