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往前开着,大家都在纷纷议论,不知道“X”同学和我校的头头“C”命运如何?车快到机场时,前面传来命令,车队停止前进,前方的战斗已经结束,我们打赢了,还抓了几个“红”派的俘虏。我们的车停在路边,看着凯旋而归的“战友”,羡慕之情油然而生。在其中的一辆车上,我们看到我们这一学生组织中的另一个学校的同学,他们的车上绑着一个“俘虏”。我们乘坐的车马上调头,尾随车队回市里去。
车到江边,司机说:奉上面指示,大家乘轮渡过江、车还要去接人,就不送我们坐汽车轮渡过去了。
我们陆续在轮渡口下了车,轮渡口设在江边的防洪大堤畔,翻过大堤是一片退水后裸露出的空地,再往前,搭着一块跳板用来上趸船,通过趸船就可上渡轮。由于渡轮尚未到来,下了车的人们便在堤上和堤边的空地上驻足等候。
这时,只见我们同一组织的邻校同学押着那个“俘虏”也过来了,一路上他们嚷着,这个人是“红”派的,被我们在棉花地里抓到的,抓到时手里还有武器,旁边还有血,肯定是杀了人的“红”派凶手。堤边的空地上,围聚了上百人,大家吵吵闹闹的,我则和“Y”同学及其它另外几个同学站在堤上看热闹。
不一会儿,人群突然安静下来,只见邻校的“B”同学一手端着“五四”手枪,一手推搡着那个俘虏,“B”同学将俘虏押到一个木架子旁,这木架子是轮渡涨水时用来搁跳板的,约2米高,四根粗木头作柱子搭成,很结实,“B”将俘虏押至木架旁,将俘虏身后的绳子系在木架的木头上,用枪指着俘虏对周围的人群说:“这是”红“派的杀人凶手,大家说,怎么处理他?”这时周围响起一片吼叫声,“枪毙他,为×××报仇!”
俘虏见状,吓得面如死灰,不停地向周围的人群弯腰点头哀哭着说:“我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下有妻室儿女,我没有杀人,我不是杀人凶手,大家可怜可怜我。”俘虏哀号的声音分外凄切,这时只见邻校的“S”同学从人群中走出,他走到俘虏身边,将系在木架子上的绳子解下,牵着俘虏返回了人群。口中说:“不行,怎么能杀人?”
我站在堤上默默的看着这一切,以为这可能只是一场闹剧,但却十分佩服这位“S”同学,心想,他居然敢在大庭广众之中作出这种举动,了不起!
不一会儿,人群中又起哄了,一些工人和学生又在大声喊叫,“他是”红“派的杀人凶手,枪毙他,为×××报仇!”喊叫声中,邻校的那位“B”同学恶狠狠的从“S”同学手中抢过俘虏身后的绳索,再次将俘虏押至木架边,将俘虏身后的绳子紧紧系在木架上,举起了手中的五四手枪。
此时,“B”同学身边伸出了长长短短近十余支枪,不约而同的瞄准了俘虏,俘虏吓得站都站不稳了,身体倚靠在木架上,哀号着“我不是杀人凶手,你们不要枪毙我啊,行行好……。”
众人枪指俘虏的情形持续了约分把钟,谁也没敢开枪,四周沉寂,无人吭声。
见此状况,我身边的“Y”同学拿起手中的“苏”式冲锋枪,我连忙用手拦着他,说:“你不要开这头一枪。”“Y”同学摆脱我的手说:“这些家伙都是些怕死鬼,不敢开枪!”说完,他将枪里的子弹上膛,举起了枪,我再次阻拦他。他说:“我朝天开枪,吓一下这人。”说完,朝天扣了板机,连发的冲锋枪“嘟、嘟、嘟”响了三声。
“B”同学听到枪响,以为有人开了头枪,马上将手中的五四手枪板机扣下,枪响了,俘虏痛苦的“啊”了一声,接着,周围的长短枪枝都响了,俘虏倒在血泊中。
渡轮鸣着汽笛靠上了趸船,大家见状一窝蜂的朝船上跑去。不一会儿,大家都上了船,“Z”同学又举起手中的冲锋枪,朝死去的俘虏“嘟嘟嘟”打了一梭子,邻校的“E”同学亦拿起手中的小口径步枪,瞄准俘虏的尸体过了枪瘾。
俘虏身上的血流了一地。慢慢地淌向河里。船驶离岸边,向市区驶去,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终结了。事后才知道:俘虏叫丁乂乂,是乂乂乂乂厂的工人,“红”派的一般成员,未持枪杀人。
这样一场无法无天的“杀人”案,让所有在场人员在以后的岁月中尽尝苦果:
“Y”同学以指挥杀人罪被判刑20年;
“B”“Z”“E”同学及其余开过枪的学生均被判
5-20年不等的刑期;
那位充满正义感,想救人一命的“S”同学,因无力回天,遗恨终身!
当年,我刚满17岁,我的那些同学们年龄为15-20岁左右,尚未踏入社会,为什么会犯下如此罪行呢?
究其根由,在文革那种法制缺失、以言代法的背景下,学生们的头脑中根本没有法律意识,在某些大人物的谎言蛊惑下,制造了这场悲剧!(陈志平 湖南省退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