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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晚清政府是怎样管理媒体的?

实事求是地说,晚清政府这些法规吸收了西方近代新闻法规的基本精神,全面移植西方各国对报馆的管理经验。

  遗憾的是,康有为的《大清报律》还没有踪影,中国政治在那年秋天大逆转。康有为、梁启超等流亡国外,谭嗣同、杨锐等六君子被杀。

  又经几年蹉跎,1901年,晚清政府在各国压力下开始新政。中国开始全方位学习东西洋各国,报纸杂志在这个时代获得新机遇,各个政治派别都意识到了报纸杂志的重要性。

  报纸杂志大发展又使立法树规成为迫切任务。郑观应此时第三次修订《盛世危言》,不失时机加上《日报》一篇,集中讨论制定报律的原则和目标。

  根据郑观应的看法,报纸杂志的大发展使报馆主笔良莠不齐,如果没有报律,没有规矩,执政当局或许会因噎废食,因小事查禁报纸,阻断朝廷耳目;外国报纸一定会借着这些事件大肆炒作,任意诽谤中国政府打压舆论,剥夺自由。中国人无从争辩,这显然是不利的。为此,郑观应建议朝廷参照英、日法律,尽快制定报律,准许人民自由开设报馆,报馆言论准则一律遵从报律。1898年中断的新闻出版立法再次被提上日程。

  此时制定报律的目的,根据汪康年的说法,不是去限制报纸杂志的发展,而是为报纸杂志大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报律的根本目标是准许人民自由办报,报馆言论行为一律以报律为依归。汪康年说,报律颁布还有一个好处,那些担心朝廷随意查处而挂上洋人招牌,寻求外国人保护的假合资报纸,必将随着报律颁布而回归,忠于国家的言论必将越来越多。

  晚清新政到了1906年转化为预备立宪。所有主张立宪的人都知道集会、言论、出版是宪政的基本标志和要求。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不可能实行宪政。宪政必须保证人民享有这些权利。

  根据这些原则,晚清政府在随后几年相继颁布了几个相关联的法规。主要有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1907年颁布的《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的《大清报律》和1911年的《钦定报律》。这些律条大致构成了晚清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法规全面吸收了西方近代新闻法规的基本精神,全面移植西方各国对报馆的管理经验,而不是从头开始,渐渐摸索。

  此时制定的新闻出版法规,在政策目标上希望适度放开言论空间,落实人民基本权利,有助于宪政改革进行,有助于政治透明化。但是,正如所有社会都信奉的,自由不是无限度,更不能侵害别人权利,所以此时颁布的几部法律,都明确给报馆划出自由言论的边界:一是不能轻易、轻浮议论宫廷。这毕竟牵涉国家安全、元首尊严。这也是一般宪政国家的共同准则。二是不得立论怪异,不得妖言惑众,歪理邪说;三是不得有意攻讦,制造事端;四是不得有偿新闻,妄受贿赂。

  《大清报律》的颁布为混乱的文化市场、意识形态找到了管理凭借,人民自愿自由创办报纸的权利得到了落实。新报新刊立案注册非常方便,想办报的只要按照规定向民政部提交资料,在一个规定时间就能得到同意的最终批复。报律的功能是让想办报的人能如愿以偿,不是借着法律遏制办报。  对于违禁报纸的处罚,一般由民政部奉谕或自行通过各省督抚、警察机关进行查禁。查禁内容主要为违背事实,泄露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蔑视王章,违背报律,或担心引起外交纠纷等。但凡出现这类问题,民政部探访局、阅报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都有负责检查的责任。

  根据《大清报律》,负责检查的这几个机关并不享有处罚的权力,对于违反报律的案件,依照规定应由民政部向京师或各地审判厅提出,由审判厅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此,晚清政府将过去检查权、纠察权、审判权、处罚权混乱不堪的关系真正理顺,向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迈出了一大步。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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