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为单纯的财产犯罪,一般不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主要关心的是经济赔偿——被骗的款项是否能够追回,即使要求追究集资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可能直接请求适用死刑。姜明说,对集资人适用死刑将导致受害人完全丧失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金融体制问题导致民企融资难
议案称,中国金融市场实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垄断,而且金融市场资金紧张,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融资困难,只得被迫转向民间融资。另一个方面,我国目前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偏低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受限,使企业或个人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如果通过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就有将国家的责任、政府的义务转嫁给集资人个人的嫌疑。
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议案称,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死刑适用作出了限制,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各国立法对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类犯罪一般都不采取死刑政策,死刑主要是针对一些极端暴力类型的犯罪。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反对意见:部分集资诈骗罪仍应判处死刑
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的研讨会,在姜明介绍完后,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表示反对废除死刑,称至少有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
张庆方说,可能有误判并不是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理由,解决误判是司法机关的事,并不是立法机关的事。一些被害人为了贪财盈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他们有这样的心理,动辄数十万元的借款,恰好说明集资诈骗罪有严重的危害性,也说明是需要监管的,而现在金融制度有缺陷是客观现实,也是需要对民间集资进行监管的理由。
中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为什么安全生产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动不动造成数十人死亡,最高刑期却只有7年呢?就是因为这些犯罪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集资诈骗罪并不能说没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比如在集资过程中明知道无法偿还,仍然以很高的利息集资,这种情况不排除不是主观“恶极”(意为恶意极深)的状态。而一些非法集资行为,诈骗几万人,很多老人的养老金都没有了,也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不能不说造成了很大的危害。Y据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