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2014-03-10 07:31:41| 来源:大河报|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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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在中国政法大学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研讨会上南方都市报供图 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当时没有通过。张庆方说,可能有误判并不是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理由,解决误判是司法机关的事,并不是立法机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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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在中国政法大学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研讨会上南方都市报供图

  原标题:36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联名提交议案:

  8日,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几年来,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比如吴英案、曾成杰案都引起巨大的争议。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当时没有通过。

  议案:废除死刑6大理由

  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认真分析集资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单凭集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使得集资诈骗罪的适用产生扩大化的趋势。姜明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认定非法集资有四个标准,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但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

  诈骗类犯罪不应有死刑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诈骗罪即使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法定最高刑不过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也是通过诈骗行为达到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设置死刑逻辑上说不过去。姜明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其实,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还要高于集资诈骗罪。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

  议案称,受害人往往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主动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甚至自身就是非法集资者,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降低了集资人的违法性评价,致使集资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负面程度降低。姜明说,高回报率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受害人自身应当有考虑损失的预期心理准备,集资诈骗罪中往往集资人与受害人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集资诈骗成功与否与被骗者自身的过错有关,刑事审判中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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