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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要和平 不一定非要和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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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首尔大学法学研究生院教授、大韩国际法学会国际理事李根宽

  人们普遍认为,在朝鲜半岛建立和平机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签订和平条约,而这也是因为人们往往忽视所谓“和平条约”在国际法上的专业术语中包含“和平”作为法律技术性用语,与通常所讲的“和平”的概念解释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对和平条约的必需性提出疑问。

  自从签订停战协定后,朝鲜一直主张签订南北间的和平协定。而从1974年起,又改变了方向,开始主张与美国签订和平协定,这些主张是在以下前提下产生的。

  仅靠停战协定无法保障朝鲜的和平,朝鲜停战协定只是针对停止战斗的协定,而非完全保障朝鲜的和平协定。韩国现在并非处于稳定的和平时期,而是出于临时性的停战状态——因此朝鲜为了确保牢固稳定的和平,必须要将停战协定改为和平协定。

  目前韩国和美国国内的也有讨论和平协定的声音,但是建立和平机制一定要签订和平协定吗?国家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并不是只有他用过和平条约或和平协定这唯一途径才能结束,尽管它们是最传统最普遍的方式,但此外还有单纯的敌对行动的停止、停战协定、战胜国单方面宣言等多种方式。问题是是否有必要为恢复正常关系,实现积极的效果而签订新的和平条约。

  为我们提供与此相关的大量实例的事实就是1990年的德国统一。当时有2+4协商,即东德和西德加上英美法苏四国。苏联提出和平条约的方式实现德国统一,不过西德对此表示明确反对,西德希望通过的德国不是一个战败国的身份重现欧洲,如果签订和平条约将有数十个二战时期德国的敌对国参与,随之会有赔偿问题等,会让统一延迟。美国支持西德,而苏联也未在坚持和平条约。最后德国统一并没有通过和平会谈签署的正式和平条约。2+4协商签署条约的正式名称是“德国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的相关条约”。它成了和平条约的替代品。

  纵观1945年以后的朝鲜半岛历史,即便是在1990年以后全球冷战处于瓦解的情况下,朝鲜半岛依然上演着冷战激化、热战趋势加剧的局面,由此可见,在朝鲜半岛上最终建立和平机制,只能是在南北朝鲜统一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今后的讨论中我们不能一味认为唯有和平协定取代停战协定的方式才是可行的,要综合考虑停战协定签署后60年来的长久历程及变化,韩美关系中韩国作用的增大,东北亚永久性和平与稳定等因素,努力寻找综合了这些因素的灵活的法律形式。

  

  •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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