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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欲阻止其公民在华被执行死刑 中国无惧外部压力

8月20日,中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名德国人死刑。这也是首例德国人在中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而德欲阻止其公民在华被执行死刑,专家称外部压力不会影响判决。

  在此之前,2009年,一名持有英国护照的巴基斯坦人在中国因走私毒品而被执行死刑。这也是至今唯一一名在中国被执行了死刑的欧洲公民。

  鉴于德国外交部的上述表态,澎湃新闻连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桂亚胜(主要研究方向:刑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丹(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宏芹,对该案进行解读。

  澎湃新闻:在一审宣判后,之后一般会走怎样的流程?当事人一般有多久时间提出上诉?

  桂亚胜:对一审不服,被告可以上诉,上诉期为10天。二审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但可以延长。如果二审维持死刑判决,还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整个周期会比较长。

  澎湃新闻:中国司法部门会如何处理?会否把德国大使馆请求纳入考虑?

  刘丹:中国有理由不因德国大使馆施加压力而改判,因为犯罪地在中国。参考相关文献可知,中国和德国之间并未签订涉及类似问题的条约,因此被告国籍国今后不能要求引渡,由此提出改判更不具备理由。

  澎湃新闻:为什么德国人适用中国的法律?

  桂亚胜: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也是国际通行的,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而此案适用我国刑法,国外应该不会有异议。我认为,其唯一关注的只是能否适用死刑问题。即便德国通过外交途径,可能也只是表达对该被告不执行死刑的请求和愿望,这对法院的最终判决没有影响,更不可能成为改判的理由。毕竟,是否判死刑还是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决定。

  澎湃新闻:外籍犯罪分子被判死刑或监禁,你如何看待?

  杨宏芹:对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是司法主权的体现。检察机关、法院办案都是独立的,在定罪量刑时不应仅因为国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如果对外国人区别对待,即违反了刑法平等原则,也背离了法治精神,反而会对国家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按法律办事才能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 责任编辑: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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