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日美军队合作问题时,决议案允许自卫队在参加与美军的共同行动、包括共同训练时,可以使用美军部队的武器。决议案称:“美国有这个要求,或者美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卫队法第95条的规定,接受美国的武器并使用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器。与其相关的法律需要修改整备。”
在谈到参与国际军事行动问题时,决议案明确表示“后方支援活动本身不属于武力行使的活动”。因此决议案认为:“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遭到威胁,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团结一致作出对应时,日本可以根据决议对行使武力的国家的军队实施支援活动。”
但是,决议案文本也规定:1,如果日本支援的国家的军队在“战斗进行中的现场”,日本的支援活动将不予实施;2,假如日本实施的支援活动地区变成了“现时进行战斗的地区”,日本将停止或中断支援活动。
决议案在解读宪法第九条中“禁止在海外使用武力”的规定时,称宪法前言部分明确规定了“国民的和平生存权”,在第13条也规定了“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是国民的权利”,因此政府认为保护国民的这些权利才是对宪法的最大尊重。因此,无法理解宪法第9条是禁止保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捍卫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要的自卫权的条款。同时,使用自卫权,最终还是在外国对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实施颠覆的紧迫时刻,为了守护国民的权利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因此是允许行使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力。
决议案称,不是日本本国,而是他国遭受武力攻击,政府在决定命令自卫队去行使宪法允许的武力行动时,原则上需要得到国会的承认。
决议案最后指出,自卫队的这些活动是否实施,将在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由内阁作出决定。
纵观这一决议案文本,可以得出以下的核心结论:
1, 宪法既然规定了必须保护国民的幸福权利,因此宪法第九条也是允许日本使用武力的。
2, 日本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威胁,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应对,因此必须行使集体自卫权。
3, 当外国以“民兵”等民间武装集团的名义侵害钓鱼岛等离岛时,自卫队可以取代海上保安厅等警察力量予以对应。
4, 日本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行使武力的外国军队实施支援行动(主要将是武器装备的运送和伤员的搬运等)。
5, 日本自卫队和美军之间的武器可以相互提供使用。
以上就是安倍内阁决定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核心内容。决议案全文没有出现“中国”两字。但是部分内容感觉是针对中国。这一个决议案,将决定日本告别过去70年的和平国家的时代,走上一个战争国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