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网讯 综合《华盛顿邮报》及《联合报》10日报道:美国人对异议人士逃离伊朗等国,到美国寻求庇护的故事十分熟悉,但斯诺登的情形刚好相反,他是美国人,由于害怕受到迫害,离开了他的祖国。
丹尼尔.艾尔斯伯格1971年公布五角大厦机密,他其后向联邦政府自首,被控违反《反间谍法》,但获准保释,有机会向媒体解释他的行动。后来,由于发现政府对艾尔斯伯格进行违法窃听,他被无罪开释。
2010年将政府机密文件外泄给“维基解密”网站的布拉德利.曼宁则是另一种情形,曼宁没有经过审讯就被关押了3年,包括11个月的禁闭。他被收押后,军方以防止他自杀为由,对他严加看管,包括在严寒天气,要求他只能穿内衣;没收深度近视眼镜,让他几乎成瞎子;他被单独监禁,每天只有放风一小时,警卫五分钟就要巡房一次,即使是半夜也不例外。
在法庭上,曼宁虽然承认泄漏文件给维基解密,认了较轻的10项罪名,总刑期加起来会超过20年,但军事检察官紧咬不放,坚持以间谍罪与通敌罪起诉曼宁,要求处以不能保释的无期徒刑。
有舆论认为,曼宁的案子在法律和宪法上都没有意义。美国政府的策略是,先控以最高的刑期,然后“讨价还价”,让泄密者接受政府认为合理的刑期。
例如,前中情局特工约翰.基里亚库揭露中情局使用酷刑逼供,他被控5罪,每罪最多判5至10年,最后基里亚库放弃了出庭申辩的权利,接受被判囚30个月。沙麦.莱布尼兹也是如此,他被判囚20个月。
斯诺登如果在美国的话也面临这样的选择:要么选择被关几年,要么出庭申辩,败诉的话可能被判入狱数十年。今年1月,互联网积极行动主义者亚伦.斯沃茨也面临同样的选择,不过他自杀了。
美国最高法院对公民自由并不怎么关心,美国国会在2008年通过“外国情报侦察法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扩大美国国家安全局和其他情报机构对可疑间谍和恐怖分子进行监听的权限,并保护与政府合作进行未获法院许可监听的电话公司,免于侵犯隐私诉讼。今年2月,最高法院一名法官判决,律师、记者和人权组织不能对该修正案进行诉讼,因为他们不能证明他们正被政府监视。现在,透过斯诺登提供的文件,我们知道,这个修正案正是美国国安局进行“梭镜计划”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