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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与男子偷情后在app中标注次数 成法庭判罪证据

审理中,朱姓男子否认和潘妇偷情十六次,辩称印象中只和潘妇发生三次性关系,分别是二○一○年的国庆日、耶诞节和跨年。法官排除潘妇窜改性爱次数的可能,除驳回上诉,并判决朱须赔偿潘妇丈夫卅万元精神慰抚金。

  手机 应用程式womanlog可推估女性安全期和危险期,成了法院认定妨害家庭罪的证据。

  手机应用程式“womanlog”可记录女性生理期并推估安全和危险期,潘姓少妇与朱姓男子偷情后,在app中以爱心符号标注性爱次数,未料成了朱被控妨害家庭罪的证据,遭判刑八月、赔偿卅万元定谳。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住桃园的潘姓少妇透过网路认识高雄朱姓男子,从二○一○年十月到次年一月,两人发生多次性行为。潘妇手机中有下载应用程式“womanlog”,这款app以爱心符号注记性行为,法官从潘妇手机上的爱心数量,推算两人共偷情十六次。

  审理中,朱姓男子否认和潘妇偷情十六次,辩称印象中只和潘妇发生三次性关系,分别是二○一○年的国庆日、耶诞节和跨年。

  但法官根据潘妇手机另一个app“日历程式”记载发现,潘妇二○一○年耶诞节到高雄找朱后,就一直住在他家,十五天后才离去;这段期间,潘妇的“womanlog”注记了十一个爱心符号。法官未采信朱“只有三次”的说词,一罪一罚,共判朱八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本案经简易判决后,朱不服提上诉,指称潘妇窜改app的性爱次数;告诉人潘妇丈夫认为朱一再饰词狡辩,于上诉时另提附带民事赔偿。

  法官认为,如果潘妇谎报偷情次数,只是增加自己在法庭上吐露隐私的痛苦,和面对家人的难堪,甚至承担伪证罪的风险。法官排除潘妇窜改性爱次数的可能,除驳回上诉,并判决朱须赔偿潘妇丈夫卅万元精神慰抚金。        

  • 责任编辑: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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