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8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立法院”8日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任何人都不得公开或揭露性侵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辨识身份的资讯,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锾。修正案也被戏称为“李宗瑞条款”。
监于网络生活化,“人肉搜索”泛滥,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恶意留言等二次伤害,修正条文指出,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揭露性侵被害者的姓名或足以辨别身份的资讯,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若媒体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或网络等媒介报导或记载被害人资讯,可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但经有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检察官、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修正条文也被称为“李宗瑞条款”,因台湾富少李宗瑞曾偷拍多名女性的性爱画面,事件在当时占据台湾媒体版面,影片被广为流传,被害女性遭受二次侵害。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立委潘维刚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在包含喧腾一时的“李宗瑞案”等多起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个人资料遭网友及媒体大量播送,这种网路霸凌造成被害人不堪其扰。
此外,修正草案也扩大性侵案件的通报人范围,不只司法人员、矫正人员,连村里干事等都列为性侵害案件的通报义务人;且主管机关若得知有性侵犯罪情事,应立即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儿童或有心智障碍的性侵害被害人,修正案也规定,在侦查或审判阶段,有相关专业的人士可在场协助讯问,并得经适当隔离措施保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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