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朱卫东,最近发表专文,将“两岸和平协议”性质,定位在反“台独”、中程协议、以民为本、且具有过程导向的协议,在两岸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和平协议同时,也蕴涵承认台湾治权意味,意义深远。
朱卫东题为《对两岸商签和平协议相关重要问题的探讨》一文,刊登在最近一期《中国评论》。
朱卫东指出,两岸和平协议应有的基本内容,首先是“一中框架”定位宜明确,双方同意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立场,以一个中国框架(架构)定位两岸关系。其次、签署和平协议的目的,发展方向是“和平统一”而不是“和平分立”;应为中国统一创造条件,以实现更高层次的两岸和平发展。再者,是两岸和平解决争端的承诺。
朱卫东表示,在和平协议与结束敌对状态的关系上,两岸可将正式结束敌对状态问题,作为一个单纯的军事议题,先行协商处理,通过正式谈判、或以双方领导人发表共同宣言方式,加以解决。接著,关于和平协议与军事安全互信机制,两岸有责任与义务, 不与外国进行针对对方的军事活动。
然后,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机制化建设,可由两岸共组常设联合机构,诸如“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至于和平协议其它内容,应涵盖两岸涉外事务、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朱卫东建议,达成和平协议的方式,可直接由两岸谈判达成一致文本后,分别签署批准;也可先由两岸领导人会晤达成共识,联合发表类似海峡两岸“结束敌对状态共同声明”、“和平共同宣言”、“追求和平繁荣共同声明”等形式,逐步创造条件。
至于和平协议的签署生效,可在符合“一中框架”下,通过诸如“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大陆地区主席(委员长)、台湾地区主席(委员长)”等方式签署。协议的生效可笼统规定“本协议经双方批准交换文本之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