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然而六年过去,什么可公开,什么需保密?二者的界限仍模糊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不公开为原则”。而《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条例,一旦发生冲突,后者要让位于前者。所以,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国家秘密的“外衣”而不予公开,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钱存到瑞士去”。一直以来,瑞士银行以其严格的保密制度著称,发达的银行业使这个仅仅4.1万平方公里的国家掌握了世界1/3的个人财富。5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经合组织年度财长会议上,包括瑞士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实施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的全球新标准,意味着瑞士银行长达80年的保密制度传统将归于完结,瑞士2.2万亿美元私人账户可能被曝光。
此次瑞士银行信息公开,中国民众一片“欢呼雀跃”,因为这对某些富人和官员来说,无疑是一次“见不得人”的“财产曝光”,其对中国进行海外反腐的促进作用也显而易见。[详细]
《华尔街日报》报道说,眼下美国的私人理财顾问对客户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忘了保密性吧,透明化是长期趋势……”
瑞士银行业已经摊开“隐秘账本”,中国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还在持续进行中。
5月10日,杭州余杭区中泰乡九峰村5000余居民抗议规划中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少数人在抗议过程中堵截高速路,围攻民警和群众,推翻甚至焚烧车辆。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今天,上述事件在网上又一次引起“轩然大波”。据某舆情网站统计,超6成的网民认为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用信息的“透明可视化”来阻止矛盾,而当地政府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行为忽视了群众的感受。政府和民众间缺乏沟通,是事态进一步恶化的主因。[参与讨论]
工厂运行各环节会产生什么污染物?如何处理?最终排放标准如何?对民众健康影响多大?工厂运行后,如何加强各环节的监督?政府应将以上信息清楚地说明,让专家和民众进行评判。这样,民众的情绪也不会如此激愤,暴力事件获或许也可避免。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另一种是应申请公开。本来,如征地拆迁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等群众普遍关心的信息,政府应该主动公开。但事实上,条例赋予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义务远远没有落实,导致大量的信息需要公众去申请才有可能获得。“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信息不公开”,是对这一现象的经典描述。
2012年4月1日,《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规定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与该管理办法废止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缴纳标准一致,因此被网民称为“换汤不换药”。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办法》出台的文件遭到拒绝,理由是国家秘密。
无独有偶。2013年1月,北京律师董正伟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环保部又是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直到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和国土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国家秘密”之说不攻自破。
近些年,尽管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开展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但真正让人们满意的并不多。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府部门往往是以涉密为借口,避重就轻,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
例如,几千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郑州市规划局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规划信息;北大三位教授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也被“秘密”挡在门外;一些本应公开的人事问题,某些人借助涉密的借口,大搞暗箱操作甚至卖官鬻爵;又如“三公”费用问题,某些单位公开的大部分都是人们已知的事实,而像如用于上级领导和各级检查组的招待费等“民众关心”的问题却往往“保密”。
2010年12月,律师助理叶晓静向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委和财政局,申请公开北京市的公车数量及具体型号清单。三个多月后,她等来了北京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北京市公务用车实有数为62026辆,但未涉及公车型号。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开后表示,此类信息只是对申请人公开,谁来申请就告诉谁。
媒体记者就北京公车数量采访了北京市多个部门,得到的答复均是“不便回应”或“无法单方披露”,并透露“这个问题很敏感”。我们不禁想,难道公车的数量及型号也是“不能为外人道的秘密”吗?难道它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有权知晓的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以《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显然,《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成了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从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与《条例》相关的社会矛盾如影随形,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案件,也正呈现“井喷”态势。信息公开案件“井喷”说明什么?维护公民知情权还需要做什么?太多的问题还需解答。
北京高院行政庭庭长程琥曾透露,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整个行政诉讼的比重,从2012年的十分之一猛增到2013年的六分之一。
2014年4月30日,广州一家公益组织发布报告称,2013年全国有9个省份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过万份。公益组织负责人表示,这显示出公众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强烈需求。报告也指出,对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部门普遍存在回复率低、滥用豁免权、回复内容避重就轻等问题,与公众高涨的知情权形成鲜明对比。
而且,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但司法实践中原告胜诉的比例较小。统计显示,2013年度,31个省区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65441份,有5成多得到回复。相对未获得回复的申请,产生行政复议5185起,相关行政诉讼3175起,其中胜诉240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齐莹介绍,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远远高于普通行政案件的败诉率。
依据《条例》规定,向政府申请获取信息申请信息公开是有门槛的,而且,还有三道之多——“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正是这个“三需要”,给政府信息公开平添了三道“篱笆”,实际上是人为限制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他们被反复“审问”:“你申请这个信息干什么用?怎么证明你的使用目的?”有的还被要求就其目的盖上公章。
故而,我们能经常见到那些“躲猫猫”式的回应,有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有每次申请都石沉大海的,甚至还有的政府官员认为申请人是在“给政府找麻烦”。中国社科院连续几年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一再重申依申请公开难已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公民获取政府信息难度与成本也在逐年增加。
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保密,这个问题涉及公民权益,也涉及国家安全。
在制度上,保密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定密的操作过程中,主观的裁量权和空间过大,使司法审查遇到了“尴尬”。保密法规,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2012年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于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明确列出了九种情形。但是,正式出台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上述细分条款。
《条例》确立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理念,但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却是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重大难题。正因为国家秘密的范围界限过于含糊,以至于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之后。
我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与“保密”的法律主要有《保密法》和《档案法》。《保密法》着重保护国家重要信息不被泄露,档案法旨在保存档案,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而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政府信息,显然《条例》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由于在法律位阶上,两法高于《条例》,当《条例》与两法规定出现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两法。由于立法原则的冲突必然会导致其保护利益的冲突,公民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与国家秘密保护相对立时,公民的知情权极易被侵犯。




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矛盾凸显,反映的是公民知情权与保密文化的博弈。5月14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撰文称,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成为社会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