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立法 精神物质均保障

  大公网讯   9月25日,《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见义勇为者将受到实质性保护与鼓励。

  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定义和确认:具备四种情形之一,且事迹比较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另外,对申请流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可以由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益人可以向确认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时间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确认机关提出申请、举荐。同时,提供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原则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在精神奖励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这四种奖励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多项并举。

  在物质奖励方面,对于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省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省辖市、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十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奖励。

责任编辑:徐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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