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主席一职是由一个人来担任,但是在《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确实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同被列为国家机构。这一机构由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一同组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虽然国家主席一职是由一个人来担任,但是在《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确实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同被列为国家机构。这一机构由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一同组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78年之后,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设立国家主席的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
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
1982年,新宪法出炉,在时隔7年后,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再度设立,李先念成为重设后的首任国家主席。
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