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出共享单车新规:不适停放区域可指定负面清单禁停

  大公网8月3日讯(记者 马琳 北京报道)共享单车(官方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顶层设计与监管之策昨日正式出台。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并规范了共享单车发展。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单车的责任主体,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交通运输部今日透露,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于8月2日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 

  《指定意见》明确,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针对车辆投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同时,运营企业也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运营企业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鼓励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责任编辑:徐孟楠 徐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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