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拟将每年农历九月设为敬老月

  大公网6月1日讯(记者冀萍)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5月31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拟将每年农历9月设为重庆敬老月。

  重庆市老龄委办副主任蒋志强在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该《办法》于2001年公布施行,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重庆目前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4.74万,占总人口数的20.75%,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逐渐显现,老年人对社会保障和服务优待的期望不断增高,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近年来,国家和重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因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纳入了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据了解,修订草案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对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保障、高龄津贴等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同时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使各类社会主体更加广泛地参与到养老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的服务。

  此外,还提出突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细化家庭养老责任,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修订草案还在政务服务、医疗服务、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法律服务等6个方面,对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37项社会优待措施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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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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