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2月2日讯(记者戚红丽)日前,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在该县赵店乡赵店村委院子里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因见义勇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逝者家属索赔获取了法院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下午,未成年人谢某、杨甲、杨乙与杜某(原告儿子)四人一起,在被告该县丹水河柴赵岗至湍河口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正在施工的河道玩耍,因杨乙不慎落水,杜某为救杨乙献出了宝贵生命。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杜某的行为进行确认,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内乡县见义勇为基金会针对杜某行为给予一定奖励。
但杜某父母认为,项目部作为施工方,在施工地段,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项目部隶属该县水利局;河道所在辖区乡政府作为发包方,在河道治理工程发包后,未尽到监管项目部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义务,对杜某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受益人杨乙及监护人至今未对杜某家人做出任何补偿。杜某父母同时将该县水利局、项目部、该乡政府、受益人杨乙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四被告除已经给予的补偿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施工的项目部、发包工程的乡政府、项目部隶属的该县水利局,对杜某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乙做为受益人,应当补偿因杜某死亡给其父母造成各项损失。四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但项目部不是注册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该县水利局承担;杨乙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为保护公民生命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一审判决:一.该县水利局对杜某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0元。二.该乡政府对杜某死亡承担2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三、受益人杨乙对杜某死亡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鉴于杨乙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述一、二、三项共计15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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