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安徽黄山遭遇“窦娥冤”

  大公网11月14日讯 记者从杭州警方了解到,浙江杭州一家民营企业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上法庭,安徽黄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承担五百万本金及其利息,因涉嫌被诈骗杭州企业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杭州临安警方报案。临安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法院判决依据的关键证据涉嫌伪造,后因管辖权异议向黄山警方移交此案,但黄山公安未接收该案。

  据了解,这几年来该企业负责人奔波于安徽公检法等部门数十次,但时至今日该案仍无一部门出面受理。

  2009年1月25日,在杭州临安的张清田与杭州临安安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安奇公司)原股东顾春燕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杭州安奇公司的股份。但在2010年,安徽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却将安奇公司告上法庭,依据为签订时间为2008年12月3日的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要求安奇公司承担500万元本金和利益的反担保责任。

  据张清田回忆,当时签订转让协议时顾春燕对他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债务或担保,他对这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毫不知情。“对于任何人来说,正常情况下都不可能去受让一个有问题的企业。”

  2010年6月,黄山中院作出(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判令安奇公司向担保公司承担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债务。上述两案中安奇公司均为第三被告,第一被告为黄山外滩商务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黄山瑶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为顾晓燕。顾晓燕为顾春燕妹妹,同时是黄山外滩商务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法人。

  张清田坦言,原告担保公司在庭审上出具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原件,但其中伪造明显,同时又向法院提供了三份不同版本的复印件,这三份复印件中担保范围、数额、时间均不一致,正是这三份不同版本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导致他败诉。

  记者从临安市公安局获悉,担保公司的合同起草人吴某承认合同伪造,对合同中部分内容进行了篡改。

  犯罪线索无人接收?

  2012年,安奇公司以顾春燕在转让股权时隐藏真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杭州市临安市公安局报案,临安警方立案侦查。临安警方通过对担保公司相关人员调查查明,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的担保范围、数额、时间等内容均进行了篡改添加,对合同进行了变造伪造。同时,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承认在公司领导的指使下对合同进行了篡改。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发现顾春燕无主观占有意愿,因此尚不能构成合同诈骗,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担保公司涉嫌伪造证据,因管辖权异议,遂向黄山屯溪公安移交此案,我们向屯溪公安移交此案,但对方没有接收,甚至没有任何回函。”临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后,临安公安向黄山市中院等六个部门移交材料,但至今无一个部门给临安公安回复。“对于临安公安来说,我们能做的都已经做了。”

  张清田向安徽省高院提起再审,但因其不能提供《反担保保证合同》原件和刑事侦查未有定论安徽省高院未予受理。“我根本没有见到过原件,也不知原件在哪里。”此外,他也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同样因为不能提供原件而未被受理。

  法院公安均称应对方处理

  此后,张清田游走于安徽省各级公检法之间,不断申诉信访。2015年12月29日,黄山市中院对安奇公司作出信访答复称,“现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事实与担保追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伪造证据,妨害证据的事实无具体的法律文书确认,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已于2015年9月14日将有关线索移交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请你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

  张清田说:“法院称该公安管,我就一直向公安信访,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屯溪公安给才给我回复。”

  2016年5月10日,黄山屯溪公安对张清田作出信访回复,“2015年9月14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黄山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伪造证据的线索材料移交我局刑警大队,但未撤销(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的民事判决;你本人也代表公司向我局刑警大队提出对黄山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犯罪予以受理立案的请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刑警大队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撤销(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的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对黄山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犯罪未予受理立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据了解,《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随后,张清田拿着法院和公安的这两份回复也向黄山检察部门反映过,但检察部门至今仍未就其反映问题给予书面答复。

  律师:该公安管

  对此,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演表示,首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是公安的职责所在,对于任何一起当事人报案且有初步犯罪证据的案件都应当严格审查,只要伪造证据犯罪事实属实都应该立案侦查,与法院是否撤销民事案件无关。

  其次,既然黄山中院已信访答复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就不能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而拒绝立案。

  最后,当地公安是错误理解《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与第十三条合起来是分别针对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同属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处理,而不是不予立案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涉嫌是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都不应适用。

  “浙江公安业已确认的犯罪证据,为什么黄山公检法没有一个部门来进行处理,这几年我黄山跑了几十次,腿都快跑断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给我个结果?”张清田说。

责任编辑:季冰 D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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