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屡屡败诉
无奈之下,新乡殡仪馆将河南省第二监狱告至法院。
新乡市殡仪馆的馆长王忠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是河南省第二监狱通知殡仪馆去拉死者的遗体,监狱的工作人员还在接尸卡上签字了,因此河南省第二监狱对此负责。
2012年3月28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监狱不属于丧事承办人的范围,殡仪馆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杨金凤的遗体。法院判决监狱酌情承担5万元的尸体存放费。
新乡市中级法院也驳回了殡仪馆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尽管监狱职工卫爱民在殡仪馆的接尸卡上签字,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与殡仪馆签订保管合同的真实意愿,且接尸卡中也没有关于对尸体进行保存的相关约定,故监狱和殡仪馆构成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河南省高院也驳回了新乡殡仪馆的再审申请。调解和法律的两种手段都失效后,王忠洲说,“如何处理杨金凤的尸体走入了死胡同。”
殡仪馆告家属的,也往往以失败而告终。
2006年7月22日,嘉兴人费惠英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第二天,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警大队将其送到了嘉兴火化殡仪馆冷藏保管。此后,遗体再无人过问。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费惠英的三位直系亲属因此获赔十七万余元人民币。刑事案件迅速结案,当事人的尸体却久久仍未火化。
三年后,嘉兴火化殡仪馆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惠英三位亲属支付三年的遗体冷藏费共计九万余元。
不过,法院判殡仪馆败诉。理由是,死者遗体是由交警部门送往殡仪馆,无证据显示死者亲属有将遗体交由殡仪馆保管的意思,即双方没有合意行为,所以死者三位亲属与殡仪馆并不构成合同关系,所以对于死者遗体保管产生的费用,三位亲属并无合同上的义务。
即使殡仪馆与家属有约定的,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2006年6月12日,福州人王国柱被害死亡。一个星期后,当地派出所通知殡仪馆可以火化遗体。之后,王国柱的家属曾多次到殡仪馆续约,最后一次停尸合约约定时间为2007年5月16日。双方约定,如果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续停尸体手续者则视为同意由火化场将其尸体火化。2007年6月25日殡仪馆将王国柱遗体火化,随即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福州殡仪馆赔偿家属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谁有权处理
目前现行的适用处理遗体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2013年修订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但涉及遗体处理的条文依然沿用1997年时的提法:“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各地以政府文件形式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还规定,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有的地方专门为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出台文件。比如2004年11月起广州市政府开始实施《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规定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单位公众服务网和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
由于公安机关未出具杨金凤的死亡证明或者遗体处理通知单,新乡殡仪馆无法将其火化。
“近几年来,新乡殡仪馆就接到了多起家属的诉讼。因此,即便有规定我们也不敢轻易将没有人处理的遗体火化。”新乡殡仪馆的副主任梁红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殡仪馆面临的现实困境是,即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将遗体强制火化,仍可能引发死者家属的诉讼,处置不当甚至还会引起家属长期上访。
受访的学者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并不高,且对丧事承办人的权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无人认领尸体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接尸卡是一个书面合同,可以用合同法来约束双方关系。杨立新说,是谁将遗体送到殡仪馆的,殡仪馆就和谁形成合同关系。针对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尸体若由公安部门等第三方移交给殡仪馆,签字有转交手续,就相当于第三方和殡仪馆产生了保管合同关系。
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则认为,一般而言,尸体的处置权归家属。尹田说,对死者遗体的处置,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当尸体无继续保存必要时,死者亲属应及时予以火化。实践中常有家属以拒绝火化遗体为谈判赔偿问题施压,虽情有可原但构成对尸体处置权的滥用。“对此,应当设置强制火化的法定措施。”
2013年,在四川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专门提出《关于对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理予以地方立法的建议》,呼吁四川制定针对非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规定,对无理拒绝火化的非正常死亡尸体,予以强制火化。但未被采纳。